【百一案评】更换主体交叉经营均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0-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在案证据证明伦某公司丧失与海某公司的交易机会,四被告均具有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仙某公司、诺某公司使用的信息与涉案经营秘密基本相同,诺某公司刚成立即与海某公司开展交易并且初期交易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标注仙某公司的字号缩写,可以据此认定四被告侵害涉案经营秘密。

案号:(2022)沪73民终72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伦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江某青、仙某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苏州诺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伦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气及机械液压系统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伦某公司与案外人扬州海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涉及阀块、阀组的销售合同,任某于2013年5月入职伦某公司销售部,负责对接海某公司相关交易,工作联系记录包含信息表、后续联系记录、项目立项跟踪表等,记载海某公司的交易信息、产品需求、交易问题、协调过程等信息。

伦某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发放工作电脑并及时回收,采取加密数据等技术保密措施。任某于2017年7月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伦某公司开除。江某青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先后任职于仙某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某公司)、苏州诺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2016年初起,海某公司与仙某公司开展合作,与伦某公司的合作逐渐减少。2017年2月后,海某公司不再与伦某公司发生涉案商品的交易。

诺某公司于2017年10月成立,同年12月,即与海某公司建立阀块、阀组的采购合作关系,初期交易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标注仙某公司的字号缩写。伦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并赔偿经济3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后认为:

伦某公司与海某公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涉案经营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秘密。在案证据证明伦某公司丧失与海某公司的交易机会,四被告均具有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仙某公司、诺某公司使用的信息与涉案经营秘密基本相同,诺某公司刚成立即与海某公司开展交易并且初期交易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标注仙某公司的字号缩写等事实,据此认定四被告侵害涉案经营秘密,综合考量涉案经营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对伦某公司形成的竞争优势、对伦某公司所获利润的贡献率,四被告的侵权情节、期间、后果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定任某、江某青就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仙某公司、诺某公司就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任某、江某青连带赔偿伦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仙某公司就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诺某公司就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