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抢注商标后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权是权利人赖以提起诉讼的依据,如果权利基础缺乏正当性,则基于该权利提起的诉讼亦缺乏正当性。
案号:(2023)苏05民终13237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伦福德底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福德公司)/被告:苏州德裕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裕公司”)
采埃孚公司隶属于全球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德国采埃孚集团。该集团在汽车零部件行业中享有盛誉,其影响力遍及全球。采埃孚集团通过其旗下包括采埃孚公司在内的多个实体,注册了众多商标。
伦福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超过300项商标注册,其中不少与采埃孚集团内部公司的商标相同或极为相似。采埃孚公司曾多次对伦福德公司注册这些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并成功阻止了部分商标的注册。尽管如此,伦福德公司并未停止对采埃孚集团相似商标的注册尝试。
德裕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经营着一家名为“奥邦大众奥迪原厂配件示范店”的店铺,在该店销售的一款产品上使用了伦福德公司所抢注的商标。尽管该商标并未被采埃孚集团内部的公司所注册,伦福德公司仍认为德裕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德裕公司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得的采埃孚公司正品。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德裕公司是否侵犯了伦福德公司的相关商标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基于在先商标使用主体在原使用范围内的诚信利益以及对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对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应予保护。对于在先使用权利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在先使用;2)具有一定影响;3)原使用范围。
杭州伦福德公司企业字号与采埃孚公司旗下“LEMFÖRDER”品牌名称读音相似,并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与采埃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超出正常商业经营的需求;且商标行政部门已多次以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为由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
本案中,涉案第8870827号、第9037620号、第18522853号商标已被商标行政部门以“具有搭他人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宣告无效,且涉案第24461005号、第24460806号商标与采埃孚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识相近似,故伦福德公司具有攀附采埃孚公司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其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德裕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从采埃孚销售公司公证查看的汽车实物来看,在伦福德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采埃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在控制臂等汽车配件产品上大量使用相关商标,并以合理方式标注,因此法院认定采埃孚公司符合在先善意使用的情形,并驳回了伦福德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