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AI创作图片的著作权认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综合考量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以及案涉人工智能工具的用户协议,法院认定原告就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存在诸多理论争议,但部分产业主体已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做出实践探索,司法亦对其予以回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案号:(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被告:高斯公司、琴宏公司
原告林某为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计者,原告通过Midjourney 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经反复调试、并利用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后,完成名为“林晨《伴心》概念装置”的最终稿,形成一张深色的江边都市夜景的图片,该图片于2023年2月于“小红书”平台公开发表,于2023年4月取得版权登记(国作登字-2023-F-00059862),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
高斯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1688店铺中生产并销售“爱心气模”产品,并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原告美术作品,在官网、小红书账号中亦使用与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琴宏公司于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宣传文章,展示了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创造的AI图片的相关著作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原告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因此,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高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