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解读】解读《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1-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解读

《解释》共计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相关行为就“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适用情形。《解释》规定:恶意放弃债权、担保、延期债权履行期限,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做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或财产、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作为义务,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或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等十种情况,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二、明确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情形。《解释》规定: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案外人主观故意与义务人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以本罪共犯论处。

五、从重处罚情形。构成本罪的同时,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或拒不执行的标的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从轻处罚情形。行为构成本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或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适用依职权追缴退赔。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对义务人定罪同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