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动画构成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尽管被告证据显示的公开渠道发布的游戏角色非实机形象也是游戏角色的一部分,但本案中,原告旨在保护的不仅是游戏角色的静态画面或立绘形象,还包括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涉案信息本身,以及这些信息所承载的经营模式和竞争优势。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案情简介:
原告:米哈游公司/被告:某内测玩家
《崩坏:星弩铁道》是由米哈游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在新版游戏推出之前,米哈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公开邀请了包括被告在内的众多玩家参与游戏的内测。测试内容包括七个未向公众透露的角色实机形象(即玩家可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角色技能展示效果等构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以下简称“涉案信息”)。作为米哈游公司聘请的内测玩家在测试期间使用个人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了非法录制和拍摄,并将这些内容保存在其个人设备上,更是多次非法向第三方泄露了这些内测游戏内容,导致相关测试游戏画面被公开,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原告将此事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已公开游戏形象的图片但未正式上线游戏版本,其内容是否仍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后认为: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易获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被告称在其参与内测之前,涉案游戏角色的相关内容已经公开,且原告对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和测试游戏画面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并未达到合理标准,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法律要求,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不应被视为商业秘密。然,被告提交的关于“知更鸟”“加拉赫”“砂金”游戏角色的图片,仅展示了原画或立绘形象,并未涉及原告主张的实机形象、连续动态技能释放画面等涉案信息;被告关于“黄泉”游戏角色的视频,是原告官方在TGA评选中发布的,该角色以NPC形式出现,并未涉及原告主张的实机形象和技能数据;被告关于“雪衣”游戏角色的图片,是第三方绘制的静态同人作品,并未涉及原告主张的实机形象及技能数据;被告关于“花火”游戏角色的图片,是第三方绘制的静态画面,并未涉及原告主张的实机形象和连续动态技能释放画面;被告关于“黑天鹅”游戏角色的视频展示,是原告官方披露的角色PV,也未涉及原告主张的实机形象和连续动态技能释放画面。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原告主张的具体涉案信息,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公开。
商业秘密保护的是权利人主张信息的秘密性及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尽管被告证据显示的公开渠道发布的游戏角色非实机形象也是游戏角色的一部分,但本案中,原告旨在保护的不仅是游戏角色的静态画面或立绘形象,还包括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涉案信息本身,以及这些信息所承载的经营模式和竞争优势。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主要是玩家可以自由操控的游戏角色实机形象和相关技能效果动态画面。原告采取定期发布更新版本的模式运营游戏,以提升游戏热度和关注度,并在行业内获得竞争优势。涉案信息是这些版本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原告在公开发布前保持其非公知性的关键。一旦这种非公知性被破坏,原告的商业模式基础和竞争优势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被告证据不足以否认涉案信息非公知性的情况下,认定涉案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对被告的相应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