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第三次续签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判罚支付两倍工资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1-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2021)鲁民申4250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被告:某公司

2013年8月21日,某公司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派遣赵某从事业务岗位。2018年5月25日,赵某又与某公司签订了第三份书面劳动合同,仍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2019年2月19日,赵某被用工单位退回。2019年2月26日,赵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9279.04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与赵某在2018年5月2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未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系赵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赵某不认可由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赵某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2月19日的二倍工资共计29279.04元(3659.88元/月×8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二倍工资共计2927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