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后反悔,法院判定应承担相应滞纳金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
案号:(2024)粤06民终2679号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被告:某公司
金某于2007年5月入职某某公司,金某向某某公司出具《申请书》,表示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承诺不追究某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保的法律责任。2021年4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金某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金某补偿,其中包含公司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2021年4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用于补缴社保,并到地税部门进行投诉,单方面称某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要求某某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社会保险。经税务部门责令,某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4日为金某补缴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43563.6元,其中滞纳金和利息合计67154.49元,某某公司已为金某完成补缴。
2023年1月7日,某某公司就与金某的滞纳金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支付某某公司补缴滞纳金、利息合计40292.69(67154.49×60%)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金某承担补缴滞纳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金某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某公司要求其签署,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金某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金某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保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保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金某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综上,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金某承担滞纳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某公司承担滞纳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