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规则设定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游戏的游戏规则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玩家在玩两款游戏时,会获得类似的人机交互体验,这种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诉行为损害了玄霆公司基于涉案游戏所获得利益及竞争优势。
案号:(2023)沪73民终1070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亨享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顺和盈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6月5日,案外人张威将享有著作权的《斗罗大陆》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行使,任何人(包括张威在内)未经玄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行使该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根据张威的权利转让,玄霆公司可以全权决定将该作品改编成各种类型的游戏,并完全拥有改编后游戏的各项著作权。
2019年11月30日,玄霆公司将《斗罗大陆》开发成一款游戏名称为《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玄霆公司拥有该游戏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及产品运营发行权。
中顺公司系《火柴人觉醒移动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将游戏发行权利授权亨享玩公司,由亨享玩公司进行推广和运营。
玄霆公司认为该游戏中的基本属性和游戏玩法、游戏人物、道具及技能等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及其表达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等,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规则一般是指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游戏规则是指运行某一游戏所应遵循的法则。与过程、操作方法一样,游戏规则属于广义上“思想”的范畴,其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本案中,玄霆公司主张保护《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的主要内容包括魂师设计元素,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方式、魂师的培养规则及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等,其虽然具体、复杂,但其仍然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属于视听作品,所谓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是连续动态的画面,其作品独创性体现在作者就画面内容的制作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就视听作品的侵权判断而言,应就不同视听作品画面呈现出来的外部表达进行比对。针对涉案两款游戏,其游戏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明显不同,故被诉行为并未侵害《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结构、顺序和组合的表达。
虽然游戏规则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通常情况下其应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此自由地进行模仿和使用。但是,当他人对该游戏规则的使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时,基于保护不同的法益,并不能当然地排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电子游戏是指依托于电子设备平台而运行的交互游戏。与电影等其他视听作品不同,电子游戏玩家通过游戏所获得的体验,不仅是视觉和听觉上的体验,更多的是一种由玩家和程序之间的互动所创造的体验,这种体验让玩家既是游戏本身的受众,又是游戏的操控者。对于一款电子游戏产品而言,游戏画面、音乐的制作是否精良决定了玩家作为受众的体验,而游戏规则设计的精妙与否则决定了玩家作为操控者的体验。玩家基于操控者角色所获得的人机互动体验是否良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款游戏的商业价值。因此,游戏规则对于电子游戏而言至关重要,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属性,成功的游戏规则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
如前所述,涉案《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包括魂师设计元素、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等内容,该游戏规则独特、复杂,是吸引用户进行体验的重要因素。被诉游戏的游戏规则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玩家在玩两款游戏时,会获得类似的人机交互体验,这种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诉行为损害了玄霆公司基于涉案游戏所获得利益及竞争优势。
本案中,被诉游戏使用了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这种智力成果的模仿行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其短期利益并不会遭受到直接损失。但就长期来看,对于智力成果在一定条件下的模仿,可能会对创新速度以及创新成果的数量均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整体的福利水平。
如前所述,游戏规则属于广义的“思想”范畴,依据抽象程度的不同,游戏规则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由一般到具体的若干不同层级的规则。通常而言,愈是一般的规则,愈涉及到更为基础的思想,其应当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应被规则设计者所垄断,否则将严重限制创新所依赖的公共资源。就本案所涉的游戏规则而言,其十分复杂具体,禁止中顺公司使用与该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并不会导致其在游戏规则的设计上失去充分的空间,也不会严重阻碍公共资源的利用。
其次,关于中顺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是否会阻碍创新。给予创新者应有的回报,是保障和促进创新的基础。通常而言,对于不享有法定权利的智力成果,不能当然的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否则将使得相应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落空。并且,对于不构成法定权利的创新性智力成果,如果市场本身可以给创新者带来相应的回报,也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再给予一种财产意义上的激励。但是,如果市场激励机制失灵,导致创新者的投入与回报严重失衡,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个案救济,则有助于鼓励市场主体增加创新投入,矫正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玄霆公司《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游戏规则即该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其具体设计需要投入很大的经济成本,并且需要反复测试、调整,从而满足玩家的消费体验。玄霆公司的《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首发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被诉游戏的上线时间为2021年8月,两者相距时间不足5个月。大型电子游戏通常投入成本高,回报周期长。《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作为一款投入巨大的电子游戏,如此短的时间显然不能基于市场的先发优势实现回报。即使考虑到被诉游戏上线后,玄霆公司的游戏依然能够获得一定的运营收入,但由于涉案两款游戏规则具有高度相似性,类似的用户体验必然会导致玄霆公司游戏营收降低,使得其在合理的回报周期内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如果不就被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会挫伤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被诉行为对玄霆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