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常见图案元素的特定布局配合构成作品应受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常见图案元素的组合的具体形态、数量、大小、布局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绝非简单的拼接。这些细节展现了设计者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审美观,彰显了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样的作品属于美术作品范畴,理应受到保护。

案号:(2023)沪73民终879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玫瑰坊公司/被告:北京某服饰店、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玫瑰坊公司是美术作品“小金鱼橘色新娘褂裙”的创作者及版权持有者,褂裙上独特的图案元素组合,以及这些图案元素在成衣上的布局方式由玫瑰坊公司独立设计生产。玫瑰坊公司发现北京某服饰店和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线下及淘宝店铺销售的“金玉满堂收藏级褂裙-秀禾服”上的图案样式及排列与设计生产的额挂群构成实质相似,故诉至法院。北京某服饰店和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辩解称,涉案的褂裙设计灵感来源于新加坡的娘惹传统嫁衣文物,因此,与文物相同的部分应属于公共领域,不具备原创性。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玫瑰坊公司主张权利的客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的特征。其中独创性是判断某一客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仅及于独创性表达,若某客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其中侵权不内容都被权利人垄断,其中所包含的思想、公有领域表达等非独创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从而防止因著作权过大的保护范围妨碍表达自由,真正发挥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学艺术繁荣的作用。

玫瑰坊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系涉案褂裙上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以褂裙成衣为载体、贴合服装剪裁曲线的排布样态。玫瑰坊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褂裙上图案元素组合,另一部分是该图案元素组合在褂裙成衣上呈现的样态。就图案元素组合,涉案褂裙上的图案由水波纹、花朵、金鱼等组成,虽然前述图案本身属于比较常见的元素,但前述图案的具体形态、数量、大小、布局以及相互的配合等并非简单的拼凑,体现了设计者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具有独创性,系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当予以保护。

就图案元素组合在褂裙成衣上呈现的样态,其实际要求保护的系服装产品本身,只是限于该图案元素组合所限定的范围。关于服装成衣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根据服装成衣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通常而言,服装属于实用物,其设计系建立在实用性的功能之上,服装成衣若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实用性与审美价值可以分离,若服装的艺术设计是为了使其具备实用功能,则无法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得保护。而褂裙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服装,除了具有保暖、蔽体等实用功能外,其审美价值远大于实用价值。

涉案褂裙上的水波纹、花朵、金鱼等与褂裙的剪裁相结合,用以衬托穿着者的身材与端庄气质,使得该服装设计具有一定美感,体现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且该审美价值可以在观念上与褂裙本身的实用功能相分离,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综上,法院判决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玫瑰坊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3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