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导致劳动者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用人单位因休产假如降低工资导致劳动者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以半个月工资计算。

案号:(2024)川0191民初9243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2021年3月22日,王某某进入某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岗位,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基本工资3000元/月。2022年11月8日,王某某发起产假申请,期间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4月14日。

2023年4月18日,某某公司通过QQ询问王某某合同续签事宜。2023年5月5日,王某某发现其四月份的工资只发了2409元。2023年5月9日,王某某向某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王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进入贵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建筑设计,因贵公司自2022年11月起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现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被迫与贵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王某某是否有权主张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某某休产假后收到的工资情况:2023年4月2409.95元,2023年3月1676.62元,2023年2月1676.62元,2023年1月4676.62元,2022年12月1676.62元,2022年11月1676.62元。

王某某休产假前收到的工资情况:2022年10月7044元,2022年9月7131元,2022年8月6870元,2022年7月6582.61元,2022年6月7181元,2022年5月7181元,2022年4月7181元,2022年3月7181元,2022年2月4553.57元,2022年1月7255.4元,2021年12月7344元,2021年11月7344元。2022年9月5日收入15000元,2022年1月23日收入48120元。

首先,关于某某公司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原被告双方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1日到期,之后王某某仍在某某公司上班,某某公司抗辩称合同到期后口头通知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未予以举证,现有证据证明通知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是2023年4月18日,王某某回复超过一年未续签,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即支付王某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阶段计算王某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实发工资标准,且未将两笔年终奖计算在内,仲裁委员会的计算方式有利于原告某某公司,但王某某未提起诉讼,其自行处分权利行为有效,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计算方式,王某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6904.03元,故某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509.76元(41989.61元+6904.03×5),由于仲裁支持金额是62698.7元,王某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计算的金额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某某公司是否未足额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休产假,某某公司应按照王某某休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由于王某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6904.03元,产假期间工资应发放金额是23886.3元(6904.03×3+6904.03÷21.75×10),2023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是1379.3元(3000÷21.75×10),该期间王某某已收到某某公司工资10439.8元(4676.62+1676.62+1676.62+2409.95),故某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4825.8元(23886.3元+1379.3元-10439.8元)。

最后,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某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王某某自2021年3月22日入职至2023年5月9日离职,工作年限系数是2.5,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离职前王某某实发工资计算平均工资,且未统计2022年9月5日收入15000元、2022年1月23日收入48120元的两笔奖金,该计算方式有利于某某公司,王某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的认可,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计算方式,王某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是6950.9元,经计算,某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7377.25元(6950.9×2.5)。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共计向王某某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698.7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4825.8元,经济补偿金为1737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