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委托方主张作品产生收益后再付费违背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粤73民终140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被告:荔支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杨某某系作家,荔支公司系荔枝 APP、荔枝播客 APP 及对应网站 www.lizhi.fm 的经营者。2020年11月27日,杨某某(乙方)与荔支公司(甲方)签订涉案协议一份,约定荔支公司委托杨某某参与委托作品的录制及微博推广等,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10日,用户收听或下载付费由双方各得50%。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双方一致同意,除乙方署名权外,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行使、授权委托作品之上述权利。
2021年11月19日,杨某某向荔支公司主张收益时被告知,涉案节目还没有做付费,所以没有收益进账,并不涉及结算事宜。双方对涉案节目何时开始开始开通付费产生争议,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荔支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并主张著作权归属于自己。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杨某某是否有权主张著作权归属以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某主张涉案作品著作权应归其单独所有,请求依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由荔支公司支付使用费,主要基于涉案协议是否因荔支公司的根本违约应予解除、进而应恢复原状的理由。杨某某主张荔支公司在具有提醒开通付费节目、给付报酬的能力下,以“未开通付费节目部分”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从而应解除涉案协议。荔支公司则主张涉案协议未明确收益分成合作模式下付费权限开通申请责任的主体,依照正常理解,双方均可提出,并经协商达成合意后执行,但杨某某得知后未提出申请,视为主动拒绝收益分成模式、选择继续依照无收益分成方式进行合作,荔支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涉案协议已期限届满,不同意解除。
从合同订立目的出发,应对委托创作费用作出合理界定。基于公平原则,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文学界创作者相关作品交易习惯的角度出发,可知荔支公司在荔枝播客APP即将上线之际邀请杨某某创作播客作品并入驻该平台进行发布,应是希望借助杨某某的知名度及其作品为平台吸引用户,故与其签订了涉案协议,自然应为此支付相应对价。已具备一定社会声望的杨某某,应是希望创作涉案作品获得相应报酬,而不是借助荔支公司的平台无偿宣传自己的作品,故基于文学界和出版界的一般交易习惯,默认其先创作委托作品,随后由荔支公司支付费用,不违反常识。且涉案作品并非合作作品,涉案协议中亦未对杨某某赋予创作作品之外的合同义务。若荔支公司既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知识产权,用该作品为平台吸引了流量和用户,又无需支付相应对价,对于已经履行创作作品义务的杨某某来说,实属不公。故而基于合同目的、公平原则和一般交易习惯,即便不开通付费节目,荔支公司亦应支付给杨某某一定的委托创作费用,而非免费使用杨某某的创作成果。
从合同体系逻辑出发,应对委托创作费用作出不利于荔支公司的解释,而以杨某某的理解为准,即认定该费用既应包括未开通收费模式下的免费节目的固有报酬,也应包括开通付费节目后能够获得的节目净收益。首先,根据文义解释,针对涉案协议第3.1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区别于“付费节目”,协议文本并未对该“委托费用”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该笔委托费用自然是杨某某完成委托作品后获得的固有报酬,与节目净收益无关;节目净收益是杨某某获得委托费用后其与荔支公司的再次分成,断不会认为节目净收益等同于委托费用,以所谓的“节目净收益”混淆委托创作费用,对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另一方而言,存在不公。其次,根据体系解释,若将委托创作费用仅限于付费节目的净收益,则在考量涉案协议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的体例逻辑方面,荔支公司难以自圆其说。根据涉案协议委托费用的结算流程和费用支付方式的约定,,荔支公司应在每月15日前对杨某某账户中上一个自然月分成收益核对并计算净收益、提供结算确认函,杨某某对结算确认函确认后,荔支公司将款项充值至杨某某的个人账户进行提现;双方还在第10.2条约定总的结算事项。在杨某某已提供多达十个月、近34期作品、即将接近涉案协议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荔支公司既未向杨某某支付过任何一期费用,也未提交过结算确认函,但在涉案协议多处却赋予杨某某创作及提交委托作品的义务、限制杨某某众多对委托作品予以二次利用的权利,这与荔支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显然不相匹配,无法对等。事实上,荔支公司不仅混淆“委托费用”“节目净收益”二者的概念,还作为先发出邀约的缔约主体、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既未向杨某某尽到关于“委托费用”“开通付费节目”“节目净收益”等概念和行为的解释和提示义务,又以此为由将未付款引发纠纷的过错归责于杨某某未主动开通付费节目,未能定期、及时向杨某某支付委托创作费用,难言其行为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杨某某关于涉案协议应予以解除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涉案协议已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在涉案协议已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杨某某可获得委托创作费用。杨某某请求的数额97633.72元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全额支持。此外,涉案协议有明确约定侵权或违约责任事项,如若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在前已论述荔支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本案纠纷的引发,荔支公司应向杨某某支付律师费6500元和证据保全费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