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女职工退休年龄应按管理岗与非管理岗区别判断
依据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案号:(2022)京民申128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张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1987年张某入职北京某粮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农民合同工合同书》。1995年张某任职公司干部岗,后于2010年担任公司工会主席,2015年公司与张某口头协商认定其不再担任主席,无需到岗工作,公司按照副总经理待遇的60%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2020年12月15日,粮油公司以张某年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张某认为其为干部身份,应以55岁为退休标讯标准,双方就退休年龄及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张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院审理后认为:
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为55周岁,非管理岗位为50周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女职工退休年龄应根据“管理岗”“非管理岗”进行区分。对于“管理岗”的认定,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和岗位架构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结果确定岗位性质。在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免去张某的管理岗,也未明确其已经转为“工人身份”的情况下,不得以劳动者年满50周岁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