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搭便车知名品牌构成商标侵权
两被告虽是“hansnl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两被告使用的涉案标识为“hansnlin”,并非规范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案号:(2021)粤0705民初39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汉斯格雅公司/被告:某黑森林公司、某南德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汉斯格雅公司是一家总部设立在德国的知名卫浴产品制造企业,在全球卫浴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汉斯格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某黑森林公司、某南德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以及天猫、京东等网销平台上,大量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标识“”,并且存在虚假宣传、使用原告技术标识图案、宣传图册等行为。汉斯格雅公司遂将某黑森林公司、某南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对两被告使用涉案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被告使用了涉案标识“”。具体包括被告南德黑森林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以及京东、淘宝、天猫、苏宁易购、1688网站店铺首页及产品介绍时使用了“”标识;被告莱茵南德公司在其京东、天猫经营店铺多款产品介绍页面使用了“”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判断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回归本案,对两被告使用的上述涉案标识与原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原告的注册商标为白色字母“hansgrohe”与底色为绿色图形组合而成,该商标经过注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两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同样使用了白色字母“hansnlin”与底色为绿色的长方形组合。虽然“hansgrohe”与“hansnlin”在字母组合、读音上存在一定差异性,但被控侵权标识白字字母与绿色底色图形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结构,与原告注册商标整体存在近似。二者的色彩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也难以进行区分。
原告汉斯格雅公司为德国企业,企业位于德国南部黑森林地区,而两被告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时,通常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德国黑森林”一并使用,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鉴于两被告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认定开某黑森林公司、某南德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赔偿原告汉斯格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