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工伤的应当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的情形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职工在正常履职中受到损伤或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与他人发生纠纷或受到打击报的事实情形。
案号:(2023)渝01行终336号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沙区人社局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陈某系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2月22日8时许,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某铝厂17号公路附近发生纠纷受伤。2022年1月12日,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沙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陈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陈某、徐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个人恩怨,公司坚决反对,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22年3月1日,沙区人社局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构成工伤。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认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认定。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陈某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上述规定要求,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职工在正常履职中受到损伤或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与他人发生纠纷或受到打击报复。如职工因操作机床被夹或轧伤、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阻止他人为某种行为被他人报复致伤等。依据本案事实,事发当天,因陈某在驾驶过程中对徐某的超车行为不满,二人先在微信上发生争执,陈某被徐某拦停车辆后,二人又发生纠纷并造成陈某被打伤的后果。陈某与徐某属于同事,引发纠纷的直接原因是陈某的超车行为导致徐某不满以及二人在驾驶和装卸过程中争抢位次的逞强好胜心理,并非为了工作,虽然陈某受伤的起因与工作有一定联系,但该联系并非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陈某的受伤不是其履行驾驶员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也不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受到的伤害。不仅如此,而且陈某在工作场所因私人争执实施打斗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对该伤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因其非工作职责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悖于公平原则。综上,法院认定陈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并判决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22〕1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