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在诉讼进行中宣传“胜诉在即”等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在侵权诉讼尚无定论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册、微信、抖音、快手等渠道大肆宣传“胜诉在即”“已经到了在开庭确定赔偿额与惩罚性5倍赔偿阶段”“仿品”等表述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未举证证明上述表述具有事实依据,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案号:(2024)京73民终1581号
案情简介:
原告:欧亚惠通公司/被告:洁威滤业公司、氢洁科技公司、巩某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洁威滤业公司、氢洁科技公司与欧亚惠通公司作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张某某为氢洁科技公司技术团队负责人,其子张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欧亚惠通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案号:(2021)沪 73 知民初 1175号之二)。诉讼期间,洁威滤业公司、氢洁科技公司、巩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抖音就该案发布“上海法院胜诉在即”“已经到了在开庭确定赔偿额与惩罚性5倍赔偿阶段,法院判侵权也会要求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农机制造企业装配仿品的经司法公证完毕已提交法院,为了避免利益损失,销售仿品属于恶意侵权,要承担5倍惩罚性赔偿金额,会要求下架所有侵权产品,影响销售:名声受损”“欧亚汇通河北小作坊做的效果一样”“仿品的推崇者,看看他的视频,欧亚惠通值得拥有,人在做,天在看”等言论。欧亚惠通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
本案中,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从相关信息是否系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业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行分析。三被告在侵权诉讼尚无定论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册、微信、抖音、快手等渠道大肆宣传“胜诉在即”“已经到了在开庭确定赔偿额与惩罚性5倍赔偿阶段”“仿品”等表述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未举证证明上述表述具有事实依据,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事实上,涉案专利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相关诉讼被法院驳回,虽然涉案专利尚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但足以佐证相关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属于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同时,三被告还公开宣称“所有的销售人员,希望你们听到正义的声音,能够认知到售价的性质和严重性,及时认清仿冒伪劣厂家的真实面目,及时止损”等内容,暗示原告公司的产品系侵权产品,该表述无事实依据,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意图。相关客户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难以自主判断原告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从而损害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交易机会。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考量涉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主观故意等因素以及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快手和抖音平台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