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经许可使用游戏人物形象作为主题举办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
游戏人物形象作为视觉元素具有独特的艺术设计和表现形式,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本身而单独存在。游戏人物形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网络游戏名称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案号:(2024)沪0116民初14618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是《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游戏的运营方,经许可有权使用三款游戏的画面以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武器、怪物、地图、游戏宣传片等所有作品。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展览、演出活动,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名称,擅自使用三款游戏中的作品。2023年12月16日,被告举办展览活动《上海原神X星铁X崩坏ONLY》,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提前向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的负责人发送了律师函,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收到后向原告承诺不再举办该展览活动。然而,2024年2月4日,被告又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2号黄山市体育馆举办了展览、演出活动,该场活动的宣传海报、现场展示屏、舞台背景板等多处使用“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名称。活动现场摆放有《原神》游戏角色形象的立牌。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展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三款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公开放映《原神》游戏的宣传片;公开表演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戏音乐,侵害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人股东刘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在分别保护模式下,网络游戏中的各游戏元素可以进行拆分,如本案中《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的游戏人物形象,作为视觉元素具有独特的艺术设计和表现形式,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本身存在,74个案涉游戏人物形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在线上网络销售渠道、线下展览过程中,大范围、频繁使用诸如“原神X星铁X崩坏”、“原X崩X穹”等词语,并伴有“0NLY”词汇;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所销售的商品上亦单独带有“原神”“星穹铁道”的文字。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擅自使用“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使得一般公众误认为其与《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等网络游戏的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引人误认为其所举办的动漫展系网络游戏官方所举办,被告梦回还动漫公司的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令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50 万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