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私自抓取他人用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通过技术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海量用户账号、密码信息,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的行为,更易造成对网络竞争秩序的冲击,构成即发式数据安全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4)粤73民终112号
案情简介:
原告:腾某公司/被告:珍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运营商,管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密码。广州市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某公司)是“公众号助手”应用软件的开发商,经实时监测和抓取软件与后台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数据包后,发现“公众号助手”v7.5.7版本的安装包下载过程中,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账号、密码提交至其服务器。
珍某公司的“公众号助手”软件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并保存微信公众号的用户的账号及密码数据,将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置于不确定的风险环境当中,腾某公司认为其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数据安全及微信公众号用户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珍某公司立即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珍某公司通过使用近似商标、近似软件名称及宣传语等方式误导微信公众号平台用户下载其“公众号助手”软件多达2623.89万次,其通过“公众号助手”软件下载过程获取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提交至其服务器的行为,属于对微信公众号用户账号、密码等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应界定为数据处理行为。珍某公司的数据处理行为缺乏正当性,将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户及密码上传至其服务器不符合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珍某公司具备保障用户数据处于持续安全、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的能力。珍某公司的涉案行为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账号、密码置于不确定风险环境中,损害腾某公司对该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构成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令珍某公司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