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平台未及时删除、屏蔽侵权内容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当权利人向平台发送涉嫌侵权的有效通知后,平台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及时响应并处理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其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2)闽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庄某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庄某娥开办的拼多多网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提起诉讼,同时主张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知存在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与庄某娥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发送律师函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提供案涉侵权店铺名称、链接及初步侵权证据。2021年3月17日,庄某娥下架案涉侵权产品。2021年7月4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禁售措施断开案涉侵权商品链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辩称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且权利人未向其发送合格的通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查明的涉案事实,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寄送了要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及注册商标权利证明、涉嫌商标店铺名称、链接及初步侵权证据。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收到上述材料。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寄送的某国内特快专递面单已载明寄送材料包含商标权利证明、初步侵权证据等材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快递件后并未对上述材料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其收到了上述相关材料。律师函中已写明注册商标权利证明、商标侵权相关事实等内容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律师函及附件并无出入,上述律师函及附件构成有效通知。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未对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寄送的律师函所附的商标注册证、具体涉嫌侵权的店铺名称、对应链接及初步侵权证据进行质证,存在程序错误以及涉案函件不构成有效通知、缺少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初步举证材料后,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相关维权材料进行审查,将该通知转送平台经营者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而本案中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了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初步举证的相关材料后,未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销售链接的必要措施,乃至在商家庄某娥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律师函自行下架涉案侵权产品后,亦未及时采取措施,直至2021年7月4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才采取禁售措施断开涉案侵权商品链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相关材料后未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即行要求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其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再行投诉,显然属于设置不合理的维权门槛,对权利人的侵权投诉置之不理,未及时通知平台商家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导致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扩大,应当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庄某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