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7-2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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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爱奇艺诉视频刷量公司虚构访问9.5亿条,判赔50万元

2、首例涉红包、表情包著作权纠纷—腾讯诉青曙公司获赔80万元

3、“奇虎360”撤诉,“留学360”5000万财产解除冻结

4、刻意模仿恶意明显,“清凤”纸巾被判向“清风”赔偿100万

5、吃俺老孙一棒!“俺老孙”商标纠纷案新进展

6、“天眼查”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索赔五百余万元

 

新鲜资讯汇总

1、北京拟规定:单位可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予完成人

2、澳大利亚调整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规定

3、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4、全球创新指数2019:中国排名再创新高

5、关于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的公告


 

热门案件一览

 

1、爱奇艺诉视频刷量公司虚构访问9.5亿条,判赔50万元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结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案的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吕某(一审被告)、胡某(一审被告)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因视频网站“刷量”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2017年,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分析后台数据发现,视频《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过访问数量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反常情形。

 

对此,爱奇艺公司进行核实后发现,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飞益公司使用meijujia字段,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日志约9.5亿余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情形纷繁多样,对于制定时未显现的以及其他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本案中,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作为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涉案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性,且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经营者及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相关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

故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2首例涉红包、表情包著作权纠纷—腾讯诉青曙公司获赔80万元

 

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法院认为,青曙公司在其经营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微信红包、微信表情相同的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赔偿原告共计80万元。

 

法院首先就涉及聊天表情的案件进行宣判。审判长姜颖表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微信表情经登记,作者为腾讯科技公司,应为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其行为使软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微信表情的使用量、知名度、增值性、创作难度以及被告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涉及微信红包开启页面、微信红包聊天气泡的案件,法院同样认为二者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将原被告各自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进行对比,二者的组合元素、结构与特征、呈现效果均基本相同。法院酌定,就侵害著作权行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影响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微信红包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告恶意模仿原告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40万元。

 

来源:央广网

 


3、“奇虎360”撤诉,“留学360”5000万财产解除冻结

 

长达一年的“奇虎360”起诉“留学360”商标侵权一案近日尘埃落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奇虎360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解除留学360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去年7月,奇虎公司起诉称所持有的“360”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良好的声誉,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 、微博等处使用包含“360”字样的标识进行宣传,除与自身商标相近似外,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叁陆零教育公司使用“叁陆零”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攀附了原告的商誉,企图建立与原告之间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

 

当时,立思辰留学360创始人罗成曾发表个人声明称,留学360在该行业经营的时间远早于奇虎360,不存在所谓误导市场的情形。此外,相信法律,相信事实证据,相信在留学教育领域长期积累的品牌和口碑。同时,也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或裁定,对诉讼结果有充分的信心。

 

据悉,在过去的一年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来源:北京商报

 


 4、刻意模仿恶意明显,“清凤”纸巾被判向“清风”赔偿100万

 

7月1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生活用纸品牌“清风”遭恶意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生产“清凤”纸巾的侵权企业及股东赔偿原告“清风”生活用纸生产企业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山寨牌“清凤”纸巾与正版“清风”纸巾仅一横只差,包装、字体也全部相同,消费者确实很难分辨。据了解,2012年至2019年2月,杭州富阳某公司先后四次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罚后,被告不但屡教不改,还依旧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的产品,原告便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富阳某公司及其股东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富阳某公司明知原告“清风”注册商标及特有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数次刻意模仿、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富阳某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其与陈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

 

来源:凤凰网

 


5、吃俺老孙一棒!“俺老孙”商标纠纷案新进展

 

“妖怪,吃俺老孙一棒!”围绕孙悟空这句“口头禅”中的“俺老孙”及对应的拼音“ANLAOSUN”,浙江省一家企业(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与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军)之间产生了一场商标纠葛。

 

2010年1月26日,廖某军、徐某良经核准投资设立了俺老孙公司,廖某军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23日,廖某军提出第8079486号“俺老孙ANLAOSU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9月16日,俺老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廖某军变更为徐某良,股东变更为徐某良和叶某勇。

 

2015年7月16日,俺老孙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双方争议为: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系未经俺老孙公司授权,擅自申请注册俺老孙公司的商标。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遂于2016年8月11日裁定对诉争商标在饮料制剂、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廖某军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

 

俺老孙公司与原商评委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俺老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俺老孙及图”商标为其在先所有的商标,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未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

 

来源:IPRdaily综合裁判文书网

 


6、“天眼查”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索赔五百余万元

 

因认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使用其运营的“天眼查”广告语即“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进行宣传,“天眼查”运营商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将“企查查”运营商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20.4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金堤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410月,旗下拥有一款自主研发的商业安全工具-天眼查,可以查询商业主体、个人、商业关系等。北京金堤公司于201411月首创“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各地城市,投入了近两亿的资金,通过地铁广告、微信推送、影视植入等线上、线下方式,大范围地宣传和推广天眼查“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的核心功能,这句广告语已与“天眼查”工具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联系。

 

后北京金堤公司调查发现,苏州朗动在通过媒体发文、电梯间商业广告等途径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时,采用了与“天眼查”整体相似的广告装潢设计,包括同样使用蓝色作为背景色、白色作为广告字体色,广告主画面都是一名自然人配以夸张、迷茫等表情,更重要的是将“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北京金堤公司认为,苏州朗动直接使用原告巨资宣传投入和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采用相似的广告宣传页面,在广告装潢上整体向其靠拢,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也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获得了本来不应该属于其的竞争优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20.4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网

 

 

新鲜资讯汇总

 

1、北京拟规定:单位可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予完成人

 

7月24日上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单位可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予完成人,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条例(草案)细化了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收入分配比例。成果转让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70%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北京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来源新京报

 


2、澳大利亚调整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规定

 

2019年9月25日,澳大利亚《2019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PCT申请与其他措施)》将会正式生效。

 

据悉,这部法律将会删除掉当前强制要求提交英文专利文件的外国申请人还要再提供一份翻译验证证明的规定。对此,澳大利亚政府的态度是由于大多数译文都很准确而且没有带来太多问题,这种要求提供翻译验证证明的规定只是让申请人平添了一些负担。这将进一步帮助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要求与其他几个同样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知识产权局(诸如加拿大、英国以及美国的专利局)保持一致。

 

此外,新的法律还将允许申请人就原始PCT申请内容的翻译错误进行修改,例如在无意间翻译错了说明书、漏翻了一部分内容或者使用了不太准确的措词等。而且,这种经过修正的译文不会被看成是对原始申请的一种修改,而是完全可用于替代最初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译文。当然,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新的法律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翻译验证证明,但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发现新提交专利申请的译文存在众多翻译错误时,仍有权继续要求申请人提交这样一份验证证明。

 

总的来看,删除强制要求提交翻译验证证明的规定势必会进一步减轻专利申请人的负担,而且允许对译文进行修订的要求也有利于申请工作。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7月2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

 

会议强调,要着眼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改革完善保护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来源:新华社



4、全球创新指数2019:中国排名再创新高

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24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发布,中国连续第四年保持上升势头,排在第14位,较去年上升3个位次。前十名分别是瑞士、瑞典、美国、荷兰、英国、芬兰、丹麦、新加坡、德国、以色列。印度位列第52位,比上年的第57位上升5位,为南亚各国中最高。

 

中国排名上升的结果印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之前的预测。高锐近日在日内瓦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对2019年中国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非常乐观,因为多年来中国一直将创新纳入经济发展战略和方向,并在过去40年里建立了“一流的知识产权基础体系”。

 

全球创新指数自2007年起每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康奈尔大学和英士国际商学院联合发布,通过量化指标展示各国创新能力的变化情况。

 

来源: 新华社

 


5、关于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的公告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自2019年7月29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公告如下:

 

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850000

话:0891—6362111

真:0891—636211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

号:8116201013400007872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