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图文组合商标近似判断应考虑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知名移动互联网公司,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百一接受委托后,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进行充分的不近似论述,最终获国知局支持,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
一方面,对图文组合商标而言,应判断文字和图组成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是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百一着重从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另一方面,充分论述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实际使用领域、客户群体上也具有明显区别,同时存在于市场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30170009号“”商标在第3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ING. PUNZENBERGER COPA-DATA GMBH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G1170055号“”商标(引证商标1)、第G1035042号“”商标(引证商标2)、与中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451373号“”商标近似(引证商标3)为由,驳回商标在第38类“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在线论坛,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新闻社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组成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1)商标的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中文“连尚招聘”和图形构成,图形部分指定蓝色到紫色的渐变色,图形中求职者与企业端达成合作的握手,衍生出一个新的图形“勾”;引证商标1为组合商标,由英文“ZENON”和图形构成,图形部分为矩形,矩形内包含经过设计的字母“V”,“V”代表“vision”与“virtual”,指代权利人主营业务为视觉处理与虚拟现实电子产品。英文“ZENON”与图形水平排列,整体未指定颜色,此外其官网实际使用形式为“”,与申请商标亦不相同;引证商标2为组合商标,由英文“COPA-DATA”和slogan“DO IT YOUR WAY”及图形构成,图形部分为矩形,矩形内包含经过设计的字母“V”,“V”代表“vision”与“virtual”,指代权利人主营业务为视觉处理与虚拟现实电子产品。英文“COPA-DATA”与图形水平排列,slogan “DO IT YOUR WAY”字体较小,位于商标右下方,商标整体未指定颜色, 此外其官网实际使用形式为“”,与申请商标亦不相同;引证商标3为图形商标,仅由一个符号“√”设计构成,图形“√”左边部分指定藏蓝色,右半部分指定浅蓝色,交叉部分颜色重叠。
(2)商标的呼叫不同
申请商标呼叫为“连尚招聘”,“连尚”为申请人商号,易于消费者记忆;引证商标1呼叫为“ZENON”,是一个使制造和基础设施设备的工程和自动化操作更加简单的软件平台,在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英文呼叫相对不易于消费者记忆;引证商标2呼叫为“COPA-DATA”,“DO IT YOUR WAY”起补充说明作用,强调权利人的经营理念,在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英文呼叫相对不易于消费者记忆;引证商标3无呼叫部分,不易于消费者记忆。
(3)商标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连尚”为申请人商号,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连尚招聘”用于申请人的招聘平台,申请人公司创建伊始主要业务范围就是招聘平台,申请商标实为对申请人老业务的加强保护。图形中求职者与企业端达成合作的握手,衍生出一个新的图形“勾”,与申请人商号连尚的“连”相呼应;引证商标1“ZENON”是一个使制造和基础设施设备的工程和自动化操作更加简单的软件平台,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引证商标2“COPA-DATA”权利人商号,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 slogan “DO IT YOUR WAY”为其经营理念,显著性较强;引证商标3无特殊含义。
2、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实际使用的领域中也具有明显区别,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隶属于上海掌门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旗下的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专注于提供免费上网、资讯阅读、工具游戏等服务,为用户打造连接网络的一站式服务平台,自主创新研发了免费上网平台WiFi万能钥匙,荣获多项大奖。而引证商标1、2权利人ING.PUNZENBERGER COPA-DATA GMBH主要提供人机工程学和高动态过程解决方案的技术;引证商标3权利人中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是中航工业全资子公司,主要运作“中航爱创客”平台,致力构建全球科技创业生态,打造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经营领域、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因此在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国知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代理人 百一甘章乖 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