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1-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目录

 

热门案件一览


1、网红歌曲“大田后生仔”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了 !

2、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专利权?法院一审判决:不侵权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白玉菇菌株专利案,索赔千万

4、《后来的我们》侵权风波宣判!

5、米其林公司“MICHELIN”商标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保护

 

新鲜资讯汇总

 

1、最高法: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当证据!

2、上海明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新增电子烟广告发布限制3、海南成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4、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情况月报(2019年第12期)

5、2020.1.1起!“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正式启用

 


热门案件一览

 

1、网红歌曲“大田后生仔”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了 !

 

12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某科技公司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申请诉前停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听证,依法作出裁定,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并停止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传播、提供涉嫌侵犯申请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案涉歌曲的全部音频内容;驳回申请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事项。

 

申请人诉称涉案歌曲均系在网易云音乐平台首发,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均将著作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给云音乐公司,后云音乐公司将著作权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涉案歌曲播放量大、传唱度高、影响力强、极具价值,系网易云音乐平台独特竞争优势。被申请人经营的平台持续、反复、恶意侵权,性质恶劣。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送104次下线通知,被申请人在平台持续提供侵权音频内容924次,持续侵权恶意明显。此外,该平台曾因相同事由被处以诉前禁令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也曾多次以其他平台侵权为由申请诉前禁令,其对涉案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被申请人实施涉案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云音乐平台流量和用户的流失。

 

被申请人辩称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并下架涉案歌曲;被申请人具有足够偿付能力,能够为涉诉内容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维权目的实现;涉案两首歌曲已发行一段时间,热度已下降,商业价值亦相对降低,涉诉被控侵权行为已不再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不采取诉前禁令不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认为

 

本案涉案歌曲属于高热度、高知名度和高关注度的内容,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两首歌曲的行为会分流流量和用户,掠夺了相关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造成经济损失,故被控侵权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同时,涉案歌曲目前是网络上爆红热门歌曲,其传唱度和经济价值处于高峰期。被申请人运营的平台作为在网络音乐市场上具有较高份额的音乐平台,拥有庞大用户基数和丰富终端渠道,结合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性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会造成涉案歌曲非法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涉案歌曲热度的进一步减损,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

 

再者,被申请人平台上持续、反复、多次提供不同版本的涉案歌曲的音频内容。经权利人多次警示、通知下线,被申请人仍未根本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多次重新上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持续侵权的可能性大,以强制手段要求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必要性。

 

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其造成的损失有限。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申请人提供了150万元的现金担保,故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2、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专利权?法院一审判决:不侵权

 

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涉及微信扫码支付被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两原告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在该案中,两原告仅主张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权利要求14可以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六个步骤

 

两原告发现,将“凡客诚品”购物网站提供给用户扫描的微信付款二维码图片进行解码,得到的字符串信息为:weixin://wxpay/bizpayurl?pr=IO9710P主张该字符串就是涉案专利中的“多字段二维码”,问号之前的部分为“第一字段”,问号之后的为“第二字段”,认为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开发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实施了上述六个步骤,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1.微信扫码支付使用的二维码属于步骤一中的“多字段二维码”:“多字段二维码”并非本领域通用术语,而是专利权人自行创设的一个词语,需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将“多字段二维码”理解为包括多于一个主体相关的信息的二维码,其中包括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2.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则上对同一术语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应当做同样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获取”。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如下图提示“订单已经支付,请勿重新发起支付”。

 

3.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 “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步骤一、二、三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微卡公司、卓望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京法网事 罗素云)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白玉菇菌株专利案,索赔千万

2013年,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育出了一款名为“纯白色真姬菇Finc-W-247”的食用菌新品种,并于2015年4月获得了该菌株的专利权。公开资料显示,该菌菇产品具有栽培周期短、单产高、营养丰富、保鲜期长等优点。但丰科公司发现,由于菌类可以进行无性繁殖,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也使用其公司选育出的菌种进行生产、销售。于是在2017年6月,丰科公司将涉嫌专利侵权的天津绿圣蓬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000万元。近日,本案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

丰科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显示,两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白玉菇基因的“945BP”碱基片段与其专利菌株属于同种,且专利书中也对该碱基进行了保护,故两被告公司生产的白玉菇侵犯了丰科公司的专利权。而根据两被告公司在媒体上的公开数据计算,从2016年至今,其生产侵权产品所获利润已经远超1000万元。


但两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鉴定意见中仅认定了比对的两种白玉菇属于“同种”而非“同一”,根据原告在全国各地的诉讼案件显示,已有100多份鉴定意见认为各被告生产的白玉菇均存在“945BP”碱基片段。只检测特定基因片段,而不进行全基因检测,就认定为“同种”,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被告销售的白玉菇没有侵犯丰科公司的专利权,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晚报)

 


4、《后来的我们》侵权风波宣判!

 

2019年7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展开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数月的审理后,并于近日进行了宣判,法院称原告主张均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91800元。


原告光公司、黄乾生主张,光亚公司曾委托编剧黄丹蓉于2015年1月至3月间创作完成了原创电影文学剧本《后来•懂得如何去爱》2015年8月2日,光亚公司应刘若英的经纪人叶如婷要求,将影片相关主创资料及脚本发送到叶如婷的邮箱,但刘若英拒绝了光亚公司。2018年初,因获悉刘若英担任导演的影片《后来的我们》即将公映,导致光亚公司该电影项目被迫终止。光亚公司称影片《后来的我们》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以及主创人员的设计几乎完整套用光亚公司电影《后来•懂得如何去爱》的策划方案和故事核心,使其失去了拍摄《后来•懂得如何去爱》商业机会,更损害了其市场利益。因此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仅如此,原告的多处比对意见实际上已偏离了原被告作品的实际内容,有牵强附会之嫌,若依原告之观点,任选两部文学作品,均有可能得出抄袭剽窃之结论,文学艺术创作必将无法进行,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原被告作品在故事主线、主要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等独创性表达方面均存在实质区别,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不会产生任何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另外,被告的行为均在合法合理范畴之类,符合商业道德要求,既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原告或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Icey)

 


5米其林公司MICHELIN”商标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保护

 

近日,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作为原告(简称米其林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董某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董某某申请注册了“米记米芝蓮”商标,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饮料类产品上,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MICHELIN”商标的翻译,故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本案中,米其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曾多次认定“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近年来,米其林公司在我国年销售收入达到了70多亿元,年广告宣传投入超过4亿元。

 

“MICHELIN”在我国多被译为“米其林”,由轮胎堆叠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现在其轮胎产品的广告中。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厅、地图、加油站等汽车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书,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我国香港地区就被翻译为《米芝蓮指南》。“MICHELIN”被翻译为“米其林”或“米芝蓮”,是因为普通话与粤语的发音差异。此外,米其林公司还提交了大量的新闻报道以及行政机关的在先裁决,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米芝蓮”已经与“MICHELIN”的建立了对应关系,故法院认定“米芝蓮”是对“MICHELIN”的翻译。

 

法院认为,在“MICHELIN”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董某某将对“MICHELIN”的翻译词语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在看到“米记米芝蓮”商标时,极易联想到“MICHELIN”商标,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会破坏“MICHELIN”与轮胎商品间的密切联系,损害米其林公司的权益。据此,法院最终认定“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无效。

 

来源:知产北京

 


新鲜资讯汇总

 

1、最高法: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当证据!

 

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国的微信群里超过10亿用户,微博也有好几亿活跃用户,加上其他各种互联网模式,这个新规影响了十几亿国人!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原件包含: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2、上海明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新增电子烟广告发布限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

 

三、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五、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六、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

 

3、海南成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12月28日,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贸易自由化、证券化研究成果发布会暨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仪式在海口举行,标志着海南省在落实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场所上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探索和践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上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据介绍,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后,将依托海南自贸港的区位优势和制度创新,以高标准、金融化、国际化为战略定位,服务科技与商业,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高效、透明、规范的国际化知识产权交易场所,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助推知识产权转让、转化与价值实现。交易中心未来5年内力争实现交易额过万亿元,成为国内最大、亚太地区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当日,会议还发布了《关于在海南试行知识产权定向税收优惠及人民币自由汇兑政策的建议》《关于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行模式及法律制度的建议》两份研究成果,这是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与专家课题组围绕知识产权证券化与海南自贸港制度创新深入探讨、广泛调研后形成的研究报告与政策建议。

 

(来源:新华社海口)

 


4、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情况月报(2019年第12期)

 

一、商标评审案件收文工作情况

 

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类评审案件申请共收文29433件,同比减少21.56%,环比增长18.02%。

 

2019年1—12月累计各类评审案件申请收文360996件,同比增长15.17%。其中驳回复审申请收文302096件,同比增长10.8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申请收文58900件,同比增长43.86%。按换算工作量计算,同比增长28.88%。

 

 二、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

 

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审理签发各类评审案件32023件,同比增长36.05%,其中签发驳回复审案件27640件,同比增长35.49%,签发复杂案件4383件,同比增长39.72%,按换算工作量计算,同比增长37.82%。

 

2019年1—12月累计审理签发各类评审案件337154件,同比增长32.82%。按换算工作量计算,同比增长44.11%。

 

三、商标评审案件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52件,较去年同期增长87.65%,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0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18.18%。

 

2019年1-12月,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01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6.90%,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936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2.20%。

 

四、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工作情况

 

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行政诉讼共收到一审被诉案件1233件,同比增长29.93%,环比减少7.57%;收到二审被诉案件430件,同比减少8.70%,环比减少13.48%;收到再审被诉案件135件,同比增长440.00%,环比增长542.86%。

 

2019年1—12月,行政诉讼共收到一审被诉案件14292件,同比增长26.79%;二审被诉案件5643件,同比增长37.73%;收到再审被诉案件575件,同比增长38.22%。

 

(来源:商标评审)

 


5、2020.1.1起!“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正式启用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申请日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