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首先针对五个引证商标,一方面从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使用上均存在明显区别的角度出发做充分的不近似论述,另一方面经检索提出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其次论述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加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由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最终获国知局认可,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介
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3341270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在第42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审查时以该商标与上海新跃物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007100号“物流汇”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与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448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与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792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与桃源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8年05月31日申请在先的第31297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四)、与云南源丰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02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五)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指定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经查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并不构成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商标是否近似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局部的比对,而且应当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对比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对比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对比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对比
另外,消费者对于普通消费品通常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并没有特别进行准备;购买时,也没有仔细区分。但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受到商品环境、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在购买不同价格、不同精度的商品时所施加的注意程度就不一样。当购买价值较高的物品时,所施加的注意程度就高,不易发生混淆。
申请人提供的AR智能相关商品和服务,涉及金额较大,并且该对应消费者一般为企业,企业通常批量购买,不仅购买产品同时也购买AR定制系统,鉴于此,企业事先通常会对产品及服务的内容、数据等作充分了解并仔细考量后才会购买,他们对品牌及提供商品服务者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因此消费者会以更高注意力区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5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使用上均存在明显区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营产品、消费群体等也并不重合,故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是一家专注于图像识别与视觉交互技术的公司,拥有图像识别和AR等方面技术。是全球领先的增强现实(AR)产品与服务提供商,拥有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视觉、深度学习、智能交互等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开创国内AR软件平台、AR眼镜、AR通讯产品先河,引领行业发展。是唯一一家拥握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全平台资源的企业,能够为客户带来顶级互联网流量红利与曝光资源。
申请人提供全生命周期AR服务,覆盖生产、培训、销售等环节,专业服务于能源、汽车、科技、家电、零售等行业,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获得了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赢得了消费者的高度信任,在同行中亦收获了优良口碑。
(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18年1月份的亚洲消费电子展CES上申请人展出了其HiAR智能眼镜产品,并同步推出搭载软件HiLeia及服务,主要为企业解决专家资源短缺、异地故障排查、多人协同工作等问题并成功与华为、上汽、施耐德等知名企业签订服务销售合同。申请商标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广泛关注,多家媒体都予以报道。
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要产品AR眼镜“HiAR”搭载的服务系统,申请人投入大额资金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高频率地出现在企业官网、企业官方微博、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企业宣传手册、产品手册、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业内展会等宣传平台、宣传文件的显著位置。经过宣传推广,搭载申请商标软件系统的AR眼镜在上海、北京、杭州、广州等国内主流城市,在国内已具备较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市场渗透率,在消费者中深受追捧并获得优良口碑,在业内的销量也十分出色,已经成为AR行业的知名品牌,荣获多项大奖。
(3)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申请人作为AR行业先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定投入,目前已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88件商标。由此可见,申请人是一个商标品牌意识强,对商标保护高度重视,注意经营管理且颇具实力的优秀企业。由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产品定位和发展战略等息息相关,是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后的重要决策,若申请商标不能在指定商品项目上获准注册,将会影响申请人后续业务的推进,从而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综上,经过申请人苦心经营,申请商标在AR行业上已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已经为相关消费者熟知,同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在同行业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互联网上只要输入关键词“HiLeia”就能搜索到数百上千条与申请人和申请商标相关的信息。相关公众一看到“HiLeia”,必然会联想到具有相当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其在业内的成就和优质产品。
经审查,国知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