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创作者享有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1-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案情简介:

上诉人吕寅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杨波、李佳雯及原审被告淮阴师范学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舞蹈《碇步桥水清悠悠》与吕寅指导的群舞《桥中幽,雨中绵》,两作品舞蹈表达方式高度相似,音乐相同,已构成侵权。二者在思想感情方面实质相似,同时作品名称《桥中幽,雨中绵》与原作表达的主题也完全相似。

 

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吕寅是否侵犯李佳雯、杨波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首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舞蹈编导负责设计、编排舞蹈动作,通常情况下,编导是著作权人。本案中,涉案舞蹈《碇步桥水清悠悠》标注编导为李佳雯,作曲为杨波,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杨波、李佳雯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即便涉案舞蹈《碇步桥水清悠悠》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也应由李佳雯、杨波享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涉案舞蹈《碇步桥水清悠悠》舞蹈以碇步桥作为背景,从舞蹈的编排、舞蹈所用服装及道具,通过连续的舞蹈动作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配合下,整体呈现出一群着舞服的女子跨过小巧的碇步桥,展现江南特色文化,表达温润婉约情感的社会生活,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最后,涉案舞蹈《碇步桥水清悠悠》与被诉舞蹈《桥中幽,雨中绵》,在舞句、舞段、舞蹈结构、舞蹈辅助手段上基本相同,音乐上完全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关于吕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吕寅抄袭了杨波、李佳雯的作品,未给杨波、李佳雯署名,侵犯了杨波、李佳雯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吕寅在《淮海晚报》上向杨波、李佳雯赔礼道歉,用以弥补吕寅未在被诉侵权作品中署名给杨波、李佳雯造成的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吕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李佳雯、杨波对涉案作品的表演权,应当向杨波、李佳雯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以及吕寅的使用方式,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