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具体情节语句的相同近似构成整体抄袭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1-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尽管两部作品中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但是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对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抄袭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上诉人庄羽、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简称春风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8月14日,小说《圈里圈外》(简称《圈》)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庄羽。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

一审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人物特征的一般性描写,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征,不足以使该人物特征本身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主要人物特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郭敬明未经庄羽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本案中,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法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同时,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抄袭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郭敬明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羽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