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侵权案判赔1100万 | 杨红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
故事改编漫画在保留文字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如呈现独立于原文字作品的新的表达,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基于改编作品亦产生出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在就改编作品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案号:(2020)京73民终213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与被告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被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公司)、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被告杨红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涉案24部《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系由信合公司根据杨红樱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创作,信合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合公司许可,在解除《图书出版合同书》后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信合公司认为杨红樱、安少社及时代传媒公司共同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侵权图书,亦侵害了信合公司的发行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信合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24个漫画作品是根据杨红樱所著的《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故事(文字作品)改编而成。涉案作品通过漫画的表达形式讲述了淘气包马小跳的24个故事,在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的绘制等方面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24个漫画作品在保留文字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呈现出独立于原文字作品的新的表达,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首先,信合公司和杨红樱均确认涉案作品为图德公司受信合公司委托所创作,信合公司亦提交了图德公司创作涉案作品的相关电子底稿,且被诉图书中亦载明“漫画绘制:图德艺术”,故可确认涉案作品是由图德公司创作完成。虽然杨红樱对于涉案作品曾提出修改意见,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将修改意见以漫画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创作并非杨红樱来完成,故杨红樱辩称其是涉案作品作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信合公司提交的其委托图德公司创作涉案作品的委托合同,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信合公司。杨红樱辩称信合公司与其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涉案作品的报酬由其支付,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委托代理关系且委托创作涉案作品的费用由谁支付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无必然联系。
最后,涉案作品是在《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基础上改编形成的新的作品,基于该改编作品亦产生出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在就改编作品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二、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认定
杨红樱虽然为《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授权他人对涉案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在2016年12月1日信合公司解除了对安少社出版涉案作品的授权后,安少社未经信合公司许可,无权再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但安少社在获得杨红樱的授权后,与时代传媒公司继续复制、发行涉案作品,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了侵犯信合公司著作权的被诉图书,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断安少社与时代传媒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在合法出版《淘气包马小跳(漫画版)》(1-40册)图书和涉案作品时,安少社与杨红樱、信合公司分别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而在《解除协议》签订后,安少社仅与杨红樱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对于授权出版主体发生变更的这一重要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并进行审查,并判断授权行为是否合法、完整,但二者并未对此再次进行三审三校等相关审查。
第二,在被诉图书的版权页信息中已经列明了“漫画绘制:图德艺术”,故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知晓涉案作品的绘制主体是图德公司。
第三,安少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机构,仅依据杨红樱、信合公司、周京等主体间的关联关系,来确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明显不合常理,亦说明其对出版被诉图书的行为疏于审查。
综上,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出版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授权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出版了涉案作品,应当对其出版行为与杨红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杨红樱连带赔偿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17083元。
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红樱、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