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销售受托生产规模外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0-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经权利人许可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权利人不得干涉对该产品后续的合法使用、处分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于品种权并未规定权利用尽。本案中,金桥种子公司销售白皮袋“宁麦13”种子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故不能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免除侵权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种子公司)、孙焕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金桥种子公司销售白皮袋“宁麦13”种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免除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由此可见,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适合并唯一,因此品种权人在出售的繁殖材料上标示授权品种注册登记的名称等信息,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金桥种子公司用未标示任何商品来源信息的白皮袋销售“宁麦13”种子,难谓正当,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明天种业公司与金桥种子公司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金桥种子公司获得授权生产“宁麦13”种子;根据2018年11月至12月明天种业公司进行回购及金桥种子公司购买麦种的行为,以及明天种业公司为金桥种子公司提供正规包装袋等行为,金桥种子公司获得销售80万公斤“宁麦13”种子的权利,其销售该部分种子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金桥种子公司获得上述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其生产的所有种子都有按“宁麦13”种子进行销售的权利。明天种业公司授权金桥种子公司销售“宁麦13”种子的数量和范围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无误的。当存在授权不明确的情形时,应当视为金桥种子公司未获得明天种业公司的授权,而不应当作出不利于品种权人的解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经权利人许可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权利人不得干涉对该产品后续的合法使用、处分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于品种权并未规定权利用尽。但考虑到本案中金桥种子公司销售白皮袋“宁麦13”种子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故不能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免除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金桥种子公司可依据权利用尽免除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纠正。

应当强调的是,农业生产中受气候变化和田间管理等因素影响,作物产量存在不确定性,丰产和欠收都有可能。在实践中,不能将作物丰收超出预计产量的部分均视为获得按种子进行销售的授权,否则会损害品种权人利益。

综上,本案中金桥种子公司销售白皮袋“宁麦13”种子的行为是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金桥种子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本案中,金桥种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销售白皮袋“宁麦13”种子的行为侵害了明天种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期间、后果,酌定赔偿数额8万元,酌定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销售行为;

三、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四、驳回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