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讼争合同性质的认定,要基于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出发,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在对本案诉争的《转让协议》这类商事合同进行解释时,更应观照蕴含于当事人缔约目的之中的商业考量与经济逻辑,反映商事合同不同于民事消费合同的风险分担和治理机制等特点,以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商业活动发展。本案中,《转让协议》虽然具有增信担保的作用,但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行为。被告主张《转让协议》“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法院基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鉴于原告在履行双方《许可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被告拒绝与其签约具有正当理由,因此被告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