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常字体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企业全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系商标权利人的系列产品,或误认为其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故意实施混淆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无效。
遵循“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意味着对不正当竞争界定必须保持谨慎中立,不预测竞争结果、不介入竞争过程。反法规定"三元叠加"的保护目标,将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自由决策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评价要素,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
法院在考量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要件时,会考量被告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持续侵权直至作为刑事主犯被抓获行为,店招、装潢中商标侵权行为,销售假冒各种品牌产品的行为等来判定是否构成故意。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证明原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行为是虚假。
法院在酌定惩罚性赔偿利润率时,考量商标在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具体考量商标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被告是否突出使用,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图片展示时是否将标识摆在显著位置,售卖店铺类型等综合因素。
虽增资瑕疵股东已享受公司增资前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益,由于公司的债务形成于公司上述增资注册之前,债权人对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公司债权形成时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不得追加新增资股东为公司增资前债务的被执行人。
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清算条款随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