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程度的高低,应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管理控制能力相一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平台上存储传播内容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强,对于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见性越高,越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相应的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实际投资者已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3.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负面清单外的准入类领域,无需再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汉涛公司“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好评、炒作信用等虚假宣传,造成“大众点评”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在对外场合根据商事交易中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债权人凭借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持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股权代持的内部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不能以自己非实际权利人为由拒绝对外承担责任。
涉案文章以阳光纸业公司诉浙江山鹰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情况为蓝本,对文章发布时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评论,且该评论非基于客观中立立场,而是使用消极负面、没有事实依据的语言评论阳光纸业公司的诉讼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阳光纸业公司以专利诉讼之名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等误解,侵害了阳光纸业公司的商业声誉。虽然山鹰公司主张其并非文章的作者和最初发布者,但商业诋毁行为不仅限于编造行为,还包括传播行为。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外国人作为当事人时也是如此。外国当事人是企业时,由于其注册成立在我国境外,即该企业合法设立的材料形成于我国境外,为了保障其真实性,有必要就这些材料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是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身份。境外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推动审判程序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备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就美术作品而言,著作权法除了要求具有独创性外,还要符合具有审美意义之条件,即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审美判断。
本案属于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要就公司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承担责任的案例,最高院通过本案的再审改判,树立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未经协议约定,公司股东无需就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承担违约责任。
删除、断开链接是必要措施的一种,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与网络服务的类型、权利的性质以及侵权行为等因素相关。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最低义务,不能由此反推履行了转通知义务就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本案是涉及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从现有法律规定的文义、法律原理出发,在判决中进行了系统阐述,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包含的独创性表达系连贯动作的个性化编排设计,而非杂技技巧本身,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设计等不属于杂技作品保护范围。以杂技动作编排设计为核心表达,同时包含难以分离的舞蹈动作设计的,可整体上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 本案对于鼓励杂技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创新发展、提升传统文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亦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该案为典型案例。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是构成游戏的核心,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将该部分内容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对游戏整体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予以保护,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
本案为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被撤销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摩卡”商标是否因演化为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应予撤销注册的判断。 本案全面分析了撤销通用名称案件的裁判标准,特别是在时间标准方面,通过论证时间差对其他经营者和竞争秩序的影响,从而得出考虑审查及审理时事实状态的必要性。本案从法律规定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深入阐释在撤销涉及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的合理性。
根据《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分离原则,股份转让协议系股份变动原因行为,协议不因客观上无法转让而无效。在非因双方主观因素而合同被迫解除,且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范围确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不能履行可预见程度、标的股份价值升降和期间收益、股份转让款占用时间以及长时间未解除合同原因等因素,按过错相抵原则,综合确定损失数额。
百度网盘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帐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帐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另外,权利人通知函中没有明确具体侵权行为和需要删除的侵权链接,通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故百度网盘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