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认定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因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关系,如合同以公司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条件,则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控制关系阻止条件成就,即存在被认定为不正当阻止条件而视为条件已成就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权利人为证明商标驰名而提交的证据类别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而言,执行法院除应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以此项送达情况确定冻结是否生效及顺位。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理基础在于所有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行为不受知识产权权利人单方面声明的约束,这也是对所有物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构成的限制。类似的还有画作的所有权对画作著作权人展览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以盈利为构成要件,只要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我国《公司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除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作其他限制性规定或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其他限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作的规定,否则将构成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
在委托定制的法律关系当中,委托人虽未直接设计、制作侵权作品,但该侵权复制品的设计、制作均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其对侵权作品享有权利并从中获利,可以认定该委托人系侵权作品法律意义上的制作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市场“公平、诚信、平等”为目的,通过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阻止其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优势。互联网外卖平台为获得独家交易机会,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费率、强制商户停止服务、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足球赛事节目通过多机位的设置、镜头的切换、慢动作的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故事的塑造、导播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的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的表达”。从摄制过程来看,比赛中一旦出现犯规、进球,导播通常立即插播回放镜头,亦可说明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在摄制同时即实现了固定,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类电影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故可以将其视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并加以保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