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采取救济措施,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也没有违反正常的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没有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在产品上没有贴附商业标识或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产品无法与被告侵权唯一指向关联,在专利权人已经穷尽举证能力,证明被告公司在此工程项目上施工的初步证据后,被告公司对不存在侵权行为具有举证责任。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由于侵权产品存在施工进度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对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进行保全,而一旦施工完毕后,会导致部分技术特征被覆盖在产品内部而无法进行比对,可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侵权产品的认知,考虑侵权产品施工步骤进行的必然性,推定侵权产品必然包括某些技术特征,进而判定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员工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原告,应首先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主张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匹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加密软件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对应研发项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且未能证明关联性。同时匹克公司未能提交其主张权利的加密软件的源程序且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密软件为其自主开发。而在被告提交了反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匹克公司享有涉案加密软件的著作权。
认定公司实际出资人及其相应权益的问题,应综合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股东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作出判断。
涉案商标“消消乐”作为一个臆造词,在被注册为商标后,经过权利人的持续使用,使其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权利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涉案游戏的通用名称通常为“消除”或“三消”,而非“消消乐”。
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稳健股份公司的企业字号在2020年成立时,已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苏州稳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稳健”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其在多处将“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稳健医疗”“winner,/稳健”“稳健”等标识混同使用,主观上具有让人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也很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公司与稳健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虽然“稳健”属于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显著性较弱,但经过稳健股份公司的长期使用及大量宣传,其在医疗物资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形下,法律应保护依附于该商标或字号之上的企业商誉。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法院依法适用裁量性判赔方法,在法定赔偿上限予以酌定确定,并考虑到以下因素:专利类型、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侵权持续时间较长、证据披露不全及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较广。
土地出让金、证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对价和管理费用,属特定化货币,不是种类物,不具有可转让性,而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同时,对于土地出让金、证费出资,1993年公司法和现行公司法均未规定此类出资方式。
如果仅仅因为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而认为演出单位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应当保护,不阐释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怎样的相应调整,回避对演出单位相应的权利如何保护之探究,不仅不利于旧法与新法的衔接适用,也不利于对演出单位权利的保护。况且,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如果新法属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则可以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适用原则,适用新法。为此,不能回避对2020年著作权法相应条款的阐释。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