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享有奥特曼形象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奥特曼形象制成AR特效上传于其经营的APP中,供用户使用并传播。被告虽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但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同中虽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原告极具特色的NBA比赛直播方式及吸引产生的用户和流量是原告形成竞争优势的基础性经营资源,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原告采取围绕比赛直播投入广告,付费用户享有观看热门赛事、免看广告等权益,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较多采用的,市场常见且被用户广泛接受的经营模式,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 被告在对比赛直播资源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直接盗取原告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比赛直播资源和比赛直播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如果放任此类行为,允许经营者不付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其他经营者投入成本积累的经营资源,那么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必将最终受损。
“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其固有含义,但具有固有含义并不等同于属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类图书包括涉案的“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类图书相等同。即使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以“十万个为什么”命名的图书,也仅仅是表明了相关图书的内容等特点,并不能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已经成为此类图书的通用名称。
对于侵犯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支持者认为行为人假冒的商品种类属于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商标上核定使用的商品,即使权利人没有实际生产也没有授权他人生产核定商品,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对者认为,权利人没有实际生产注册商标核定商品,被侵权产品不存在,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前提是具有对竞争关系的认识。竞争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以狭义上的竞争关系作为认定标准的思维方式早已不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式。将通常情况下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定义为损益关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式和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