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注册人对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商标注册人自由处分其商标专用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损害相关公众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商标共存协议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其工作方式和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则可以认定公司和董事之间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审查判断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应考虑以下要件: 1.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2.当事人是否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3.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可能接触涉案作品; 4.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 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精密光学设备,主要价值体现在光学部件上,涉案专利涉及的瞳距调节机构只是被诉侵权产品一个部件,其本身价值不高,基于涉案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贡献度及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因素,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性质、被告公司经营规模、侵权形式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 另外,侵权警告函仅是辅助认定销售者存在主观过错的初步证据,而非可直接认定销售者存在主观过错的充分证据。在专利权人发送了侵权警告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需结合全案事实对销售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特定商品、服务领域内的商标标识与自然人姓名之间的指代关系是否成立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绘本是用图画与文字来共同阐述故事内容,表达特定情感主题的故事书,绘本的独创性不仅在于色彩浓厚的图画或遣词造句的文字本身,更在于通过图画与文字的相辅相成,通过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的设置所呈现出的情感与主题的具体表达。 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是以阿凡提和小毛驴的漫画形象为主角的绘本,涉案权利图书是以大象和小猪为主角的绘本,二者虽然角色形象不同,但是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内容,通过角色形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及构图布局高度一致,甚至页码、封面,前后环衬、扉页也一一对应(详见附图)。被诉侵权图书整体上是将涉案权利图书的角色形象进行替换,并将涉案权利图书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形成的,二者在绘本的具体表达上明显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判定为剽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同样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任何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应认定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侵权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经典案例解读发布于《中华商标》杂志2022年第8期。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避免或解决商标权与相关权利人拥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并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它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不仅不能产生权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