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首先,长篇科幻小说《三体》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是我国最具商业价值的作品之一。其次,荔支公司是知名的网络音频平台,有众多的受众。荔枝平台有大量侵权音频,虽然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最后,经腾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且持续较长时间,荔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须在公司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有盈余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不得直接对公司的财产收入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符上述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沃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各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亦无合理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涉案判赔因素主要包括:1、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艺术美感,对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一定的贡献;2、被诉侵权人采用与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侵权复制品作为包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攀附意图较为明显;3、被诉侵权复制品包装的涉案商品销量巨大,侵权规模巨大;4、“良品铺子”“来伊份”“三只松鼠”“盐津铺子”四家公司坚果炒货、蜜饯炒货、豆制品毛利率约为22%-42%;5.沃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然支出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根据商业判断而延长出资期限的自由,并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但对于公司在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前已有的债务,债权人亦享有依据原出资期限相应的期待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产生在先,理应受到优先保护。
权利人主动向被告要约指定购买与权利人发送图片款式或与其明确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被告为促成交易从第三方处购买侵权产品并销售给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原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内从未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仅为完成原告交易临时起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且在权利人取证之后亦未再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
股权性融资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款系针对目标公司未来三年经营的不确定性,对其利润进行估值,给实际控制人设定实现净利润目标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协议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达到既定业绩目标由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款本质上是合同义务所附条件,而不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依法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被诉商品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不相同且不相类似,但被诉标识容易误导公众,致使权利人利益可能受损的,需要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进行跨类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误认,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本案中,由于迪卡侬公司使用的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奥库公司在门店使用的装潢与迪卡侬公司特有装潢在视觉上非常近似。此外,奥库公司在其官网发表多篇文章,称奥库是运动户外品牌加盟领域的“迪卡侬”“加盟奥库,做中国的迪卡侬”“奥库户外运动超市,中国的迪卡侬”等等。因此,即使双方的门店存在价格、质量、消费层次等方面的差异和门店招牌、商标不同等因素,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鲁锦”在1999年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门公司委派的董事并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福建邦辉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东门公司曾同意案涉抵押贷款事宜。因此,福建邦辉公司及香港邦辉公司擅自以邦辉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借款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东门公司的股东权利,应对东门公司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映脉公司竞标取得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实际上成为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中超联赛图片商业销售环节唯一的合法供给方。 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这是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球协会依法享有专有权(垄断经营权)通过授权相应传导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情形。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映脉公司要求用户只能与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故也不能认定映脉公司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魏某对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协议书》订立后至公司上市前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公司上市后,该隐名持股违反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并损害公共利益,故隐名代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主要过错在于代持人,被代持人负次要责任,故尽管公司上市后《协议书》归于无效,上诉人仍可主张相关收益的70%。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尽管国务院的相关保护办法仍未颁行,但从《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义解释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予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点,适用《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不仅仅要厘清保护作品的条件,同时应兼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需要考量因素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