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百一案评】擅自在收录并播放音乐电视供有偿使用侵犯著作权

近年来,原创类音乐节目如《2018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二季》等逐渐兴起。这些电视节目具有极高的收视率及影响力。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本案中音乐电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上述音乐电视,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许可消费者使用该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于规范相关行业的运行秩序以及保护原创音乐电视的著作权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2021)粤20民终9987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中山市威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09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涉案音乐电视的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及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故判断音乐电视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关键在于该音乐电视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涉案音乐电视均为《中国好歌曲》节目的现场内容,而《中国好歌曲》系一档大型原创音乐真人秀节目,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和图像组成的音乐作品。该节目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有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多部门配合视频内容,有主持串场、导师点评、歌手介绍、观众投票等内容。节目通过舞台设计、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及后期剪辑等完成,所呈现的内容与涉案歌曲的原唱作品存在差异性,属于非机械性的创造性劳动,其创造性程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音乐电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于涉案音乐电视是属于录像制品还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仅涉及侵犯的具体权益是放映权抑或复制权的问题,不影响威歌公司侵权事实的认定。 争议焦点二:灿星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威歌公司是否侵权 本案中,涉案的《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外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合法出版物上明确标注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此外,灿星公司还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相互印证。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灿星公司对其制作的《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享有著作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维权诉讼。 灿星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威歌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放映的被诉涉案作品,与灿星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权利作品的画面内容一致。在威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获得权利人灿星公司许可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威歌公司侵犯了灿星公司对涉案权利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威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威歌公司与音集协、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但许可范围仅限于音集协、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且涉案音乐电视权利人未授权音集协等管理涉案音乐电视,威歌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播放涉案音乐电视时已经获取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威歌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22-08-05 了解更多
  • 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
  • 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
  • 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