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故宫”是故宫博物院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中极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即使北京故宫公司在使用“故宫液”、“故宫博物院监制”等字样的同时规范标注并使用其企业名称,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故宫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而损害故宫的竞争利益。因此北京故宫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展台的效果图可以全面展示展台外形造型、宣传广告的布局等外部设计以及展台功能区域划分等内部设计,可以体现展台设计效果图具有流畅的线条、和谐的色彩、突出的宣传内容、清晰的功能划分,从画面上可以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微信账号经运营产生商业价值,在账号注册人依法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效形式。
本案系全国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浪胃仙”权益归属认定的案件。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但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爱拼公司通过投入智力劳动,对诸多高校毕业生十年间的就业薪酬及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与系统整合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简称涉案数据),是爱拼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爱拼公司对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使用涉案数据,并将其作为自身产品对外宣传,获取竞争优势,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爱拼公司对涉案数据享有的竞争利益,从长远看,也将降低大数据行业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投入的积极性,破坏竞争秩序,阻碍大数据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基于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的减损,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检索服务并非法定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营利法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对如何进行信息展示行使经营自主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的精准性不应苛以过高要求,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
认定“知名商品”需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广告宣传的时间、范围以及受司法、行政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确认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则可以结合包装、装潢具体的图形要素、位置要素,以及商品的长期使用宣传的情况,该种使用方式是否属于通用设计等因素进行考虑。
股东出资的约定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股东对于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应是股东对于公司的附期限的承诺,股东在初始章程或增资合同中作出的认缴意思表示属于民法上为自己设定负担的行为,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之前将股权一转了之,仅仅是让渡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当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当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之时,没有切实履行出资的原股东也依然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拉夫劳伦公司的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整体上具备了区别商业来源的标识意义,各个设计元素之间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其共同构筑形成了Polo Ralph Lauren品牌整体的商业形象,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睿发公司经营“POLO SPORT”品牌,其旗下加盟店普遍采用了与其较相近的装潢风格,并且对外宣传中将自身定位为创立于美国新休闲时代运动风格的品牌,同时大量移植了“Polo Ralph Lauren”创立以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历史,并模仿“Polo Ralph Lauren”推出的部分经典服装款式。睿发公司主观上搭载他人在先市场声誉,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姜建飞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江南布衣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和款号系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装产品,其利用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结合姜建飞在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可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其中“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既包括平台对经营者进驻平台时的资质审查,也应包括对经营者进驻平台后的定期资质审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寻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适用资本显著不足否定公司人格时,需要着重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即否定公司人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详言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显著不足,一定要达到“滥用”的程度,一定要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时,才能认定资本显著不足,从而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涉案权利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在保护强度上应与品牌商誉相适应;鉴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本案虽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应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故法院依法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