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出于对公司应尽的勤勉、忠诚义务,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在未与公司签订任何竞业禁止协议且《公司法》也未禁止离职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同类业务领域的情况下,出于对保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权与人才资源,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的考量,不应判令高级管理人员立即停止经营同类业务。
被告产品在瓶身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阿道夫”商标近似标识,属商标性使用行为且构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阿道夫”注册商标专用权。 “阿道夫”作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被告在其名称中使用“阿道夫”字样,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惩罚力度,故确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应予支持。
翼堃公司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耐火材料,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岩棉制品,商品类别并不相同。权利商标中“樱花”文字在整体标识中占比小,与被诉侵权商标中纯“樱花”文字比较,主要辨识部分差异较大,不致造成混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超出正当维权的界限,系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和民事起诉权的滥用。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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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其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自益权将受到相应限制。但是已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放弃对未出资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权利的限制,只要全体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有效决定,则应当按照该决定予以执行。
开发者对自行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益,与之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他人数据产品而得到商业利益。这样的行为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股权转让纠纷中,自评估日至股权交易完成过程中,目标公司净资产减少,受让方要求出让方承担公司资产补足责任的,法院依法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并直接判令出让方向目标公司补足资产,更有利于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预防保护。
搜索引擎抓取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搜索引擎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其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形式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因担保债务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权能中包含财产权及社员权,而股权让与担保本身仅涉及其中的财产权部分,但不应影响实际股东社员权利的行使。股权出让方请求确认其实际股东资格的,应当予以支持。
人才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但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才流动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遵循兜底性和谦抑性,最大限度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的自由竞争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如果经营者与相关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者相关人员属于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因人员流动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专门调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寻求救济,不应直接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其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股东行使知情权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公司以股东系实际控制人且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为由拒绝向股东提供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的,应当不予支持。
商标标志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因欺骗性导致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性质、质量、原料成分等方面的误认的,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