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真实存在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转让方未能依协议完成对所要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的设立,致使其无法将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实际出让给受让方的,构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受让方因此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海宁皮革城作为皮革专业销售市场,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其次,瑞普森公司对皮草、皮革类服装服饰进行售卖时多次使用“海宁皮草城”字样,虽然有一字差异,但“皮草”“皮革”在一般公众的判断中属于同一类商品,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将其与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商品名称相混淆,故瑞普森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减资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外,还要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公司减资虽未通过法定程序,但减资前后公司财产未发生变化,且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该减资仅是形式上的减资,减资股东并未取回公司资产,此时,不应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当事人可以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是故,卫斯理作为倪聪的笔名,广州卫斯理公司的商标应当认定无效。
公司通过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应根据其意思表示,认定为保证或者债务加入。难以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应当推定为保证。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应认定为独立的合同或单方行为。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可能导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参照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处理。
商标“崂山”在青岛崂山公司的宣传和使用下,在矿泉水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为“崂山半岛”,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崂山”,两者在文字构成和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崂山半岛”构成对“崂山”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虽然两者的业务范围并不相同,但是考虑到两者均为食品企业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崂山半岛”被宣告无效。
通常情况下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支撑公司运营时,股东通常不是充实资本而是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这显然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将股东债权列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游戏经营者与代练服务提供主体存在业务关联,具备竞争关系。商业代练服务提供主体主要是利用了游戏的知名度、未成年防沉迷、用户黏性等因素而占据了市场优势地位。纵容商业代练行为势必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风险,因此商业代练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控制。
消费者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即便评价中有过激言论,但没有借机诽谤、诋毁,普通公众能够结合实际语言场景对消费者的情绪予以理解并对评价者的评论进行正确识别,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的名誉权。
虽然从普通商标审查标准的角度而言,“桥米”名称作为米类商品名称,属于“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情形,并不具有指示某一特定商业来源的功能,不具有显著性。但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角度而言,“桥米”标志却仍具有履行指示地理来源的商标基本功能,同时相关公众及同业经营者在提到“桥米”名称时,通常仍会视其为产品地理来源的标志,直接指代的是来源于京山的“桥米”商品,而非无论产品地理来源直接抽象泛指某一米类商品。因此不能将“桥米”认定为通用名称。
涉案专利为包含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因移动终端设备本身为惯常设计,所以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同时考虑基础界面整体样式及其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
“捆绑装修”交易模式中,显失公平的判断落脚点并非“捆绑装修”或委托装修合同价值的偏离,而是审查显失公平主客观要件是否满足。主观要件判定应着眼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审查判断,客观要件则是在主观要件得以确定的前提下衡量交易价值是否均衡。
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在涉案立体商标已在酒类行业建立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提供较高强度的法律保护。在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区分生产商、经销商、末端销售者等侵权主体的类型,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分别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
在房屋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即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对未来房屋的预租行为。关于此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其效力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的除外。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若舞蹈所含的一系列动作、姿势、表情等因素,以及与之有关的可不缺少的妆容、服装、道具及舞蹈的舞台场景,整体上可以实现对某一思想情感的独创表达,则不仅仅是该等一系列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因素之结合构成舞蹈作品,与之相关的实现或强化表达的因素,亦属舞蹈作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