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经营者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导致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本案涉及厨具行业两大品牌“苏泊尔”和“康巴赫”,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话题炒作、网易直播等新型网络途径。本案从诉前禁令、判决到执行,均体现出法院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
让与担保是以虚假财产转让行为隐藏实质担保目的的非典型担保,应从交易时间、履行方式、基础债务等方面综合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形式过户,且并没有约定在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故系争让与担保约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流押”条款,上诉人亦表示认可双方达成的让与担保合意效力,故双方隐藏的让与担保行为应属有效。
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有一定影响”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产品构成混淆两方面综合考虑。
通过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提取的人体组织细胞,属民法上的物,但由于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独特的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本案被告欧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标识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其关于在先使用权的抗辩不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客观上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指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误导性信息表现为模糊的、片面的、夸大的或者虽然包含真实信息,但陈述事实不全面或演绎推论不合逻辑,会导致受众产生误解的信息。涉案企业使用不客观、不合理数据并据此发布比较广告,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浙江移动公司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