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的规定,明确以下规则:虽然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 “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意才生效。
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对于网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该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在守约方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对于被诉平台而言,以高薪“挖角”、预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虽然削弱了原告平台的竞争优势,但促进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一般情况下,减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即可成立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减资无效。
5G云游戏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新型游戏方式,本身需要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同时通过5G技术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本质上为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符合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两个核心构成要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基于传播模式的改变,云游戏模式必然导致用户(流量)的迁移,若该流量流失已被纳入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畴,则无法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保护。
反担保抵押权对应之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确定产生,具体金额需根据担保人的实际清偿范围最终确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期间起算,应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且债务人不主动清偿剩余债务,保证人在分期履行担保责任后整体主张追偿权,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
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对用户的网络访问和浏览构成了强迫,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该行为同时不当地攫取原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和商业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形下未经弥补亏损,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向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内容无效。
本案系全国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中,法院应从程序正义、实质影响与制度价值三个方面衡量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如公司未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召集通知,导致未被召集的股东完全丧失了公平参与多数意思表示形成的可能,即使该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仍应认定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经营者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导致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本案涉及厨具行业两大品牌“苏泊尔”和“康巴赫”,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话题炒作、网易直播等新型网络途径。本案从诉前禁令、判决到执行,均体现出法院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
让与担保是以虚假财产转让行为隐藏实质担保目的的非典型担保,应从交易时间、履行方式、基础债务等方面综合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形式过户,且并没有约定在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故系争让与担保约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流押”条款,上诉人亦表示认可双方达成的让与担保合意效力,故双方隐藏的让与担保行为应属有效。
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有一定影响”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产品构成混淆两方面综合考虑。
通过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提取的人体组织细胞,属民法上的物,但由于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独特的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本案被告欧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标识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其关于在先使用权的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