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股权管理办法》代持保险公司股权,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可予处罚,但该规定尚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不能以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可能影响的是协议能否履行,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但协议本身具有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其请求确认股权所属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发送错误通知法律责任的承担。判决对恶意投诉产生的全部损失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化。因侵权人恶意投诉明显,法院依法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令投诉人加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从而全额支持了平台经营者的赔偿请求。本案裁判对今后类案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严厉打击了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准则,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投诉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剧本杀是一种具有推理性质的角色扮演游戏,近年来剧本杀市场火爆,同时剧本杀剧本也暴露出严峻的版权侵权风险。法院认为:剧本杀原创剧本的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单个任务剧本、线索设计等,创作文字通常可达数万字,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保证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为保障其金融债权实现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重申了如下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升产品质量、消费者福利等,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仍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因《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厘清了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系,此种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债权人因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经登记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人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澄清了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平台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无论商业模式是否相同,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并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明确经营者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中证明中的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