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时,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在阅文公司因阿里文学公司和神马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阿里文学公司和神马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知名度、市场影响和传播成本、阿里文学公司和神马公司的侵权情节及阅文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也为规范网络小说生态系统健康运行提供了思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国内加工商生产商品不得侵害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即使该生产行为系经过国外商标权人授权且所有商品全部出口亦不能成为不侵权的理由。但是,国内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其系在明知国外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注册,并且以该注册商标作为阻碍国内其他厂商接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的工具,则其行为属于对商标权的滥用,法院对其商标权不应予以保护。这是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在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涉外定牌加工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股东出资纠纷的案件中,股东的权利义务一般在股东间协议中有较为具体的约定,且股东间协议一般规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管辖;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多由《公司法》体现。两部平行的部门法,是相辅相成而非对立的,股东间协议或公司章程应视不同案由而解读不同的解释优先顺序位阶。在股东出资纠纷的案由中,当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出现矛盾时,一般优先以股东间协议约定内容来调整当事人间的矛盾;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对外公示的文件,在于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即对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公司与第三方产生争议时,一般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作为首要解释顺序。
本案系首例涉及商业生态系统的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区别于一般线性平台模式,本案首次界定了以微信服务为代表的平台生态系统的法律属性,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在针对自身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不当经营时,在传统合同法角度外,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救济的路径。他人包括平台内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经营方式破坏系统内竞争秩序时,平台经营者可由此向平台内经营者主张不正当竞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