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方包括视频制作者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布者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德华先生、广告制作者上思公司。各方因在本次事件中的不同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权利。 刘德华先生参与拍摄无审核文案是否侵权的义务,且参与拍摄不侵犯表演权,但发布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平台的流量数据是反映互联网内容价值最直观、最重要的可视化评价标准。与此同时,网络刷单、刷量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直接冲击。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借助虚拟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观,组织、帮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个体进行广告刷量、刷单行为,破坏了微信平台业已建立的广告投放模式和公众号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多段短视频拼接使用,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擅自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拼接使用且涵盖原视频主要内容的,实质是以碎片化形式提供影视剧主要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原视频,构成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可按照原长作品的标准确定。
该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时间:一般应以当事人向行政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行政机关审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审查及审理时的事实状态判断。 主体:相关公众,即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地域: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生产经营及消费活动地域特征明显的,可以该相关市场内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 商品:一般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 举证:撤销申请人有义务在提出撤销申请之时予以举证证明。 整体判断:如商标包含的其他显著部分在整体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予撤销。 主观过错: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
根据合同内容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该合同应为本约,且合同成立,至于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不影响合同本约的性质。
该案属于典型的网络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引诱用户侵权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例。该案判决对网络服务商研发的新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行为,还是属于引诱网络用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对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判决责令其承担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参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