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但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以及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不宜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系列产品在进入市场以来保持独特的产品装潢风格,整体风格统一,未改变主要设计要素,装潢的改版未割裂包装装潢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且经过权利人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使相关公众将系列产品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该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特有装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赋予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但股东的该项权利较公司而言具有间接性,未履行出资义务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权利归属于公司,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结果即诉讼所取得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因此,在公司与股东同时就相同内容分别提起股东出资诉讼时,在以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中作审查处理,更为符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利益,更为契合股东出资诉讼保护公司财产权益的制度意旨。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华世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作出特别约定,华世公司的股东吴冲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继承股东资格,华世公司负有法定义务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被诉侵权产品与养元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仅就商品包装外形与配色相近,但该包装外形与配色是此类商品的惯常设计,相反,被诉侵权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的文字、图片、商标等均与涉案包装、装潢均存在差别,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二审法院认定衡大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定监护人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转让未成年被监护人名下公司股权,且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了被监护人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股权处分等权利,则可认定上述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对其无效并回转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权益凭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分散式数据存储单元,与其映射的数字化文件具有唯一关联性,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NFT数字藏品,则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在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场合,称之为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植物或植物体的一部分均有可能成为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是基于育种者培育、发现并开发的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以及稳定性、一致性,并有适当命名。当一个品种经过繁殖,除根据其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性保持足够一致,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当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对于特定繁殖周期而言,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性保持不变,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稳定性。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服务相同是一项客观事实,受语言环境、生活习惯、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相同服务可能具有不同的服务名称,但必须实质指向同一服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应当满足以下法律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作品内容、人员和创作进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主持。(2)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应当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个人在创作过程中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除考虑上述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根据作品的不同领域,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
在先使用抗辩成立需同时符合:被诉标识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被诉标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使用人仅能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判断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仍在在先使用标识“原有范围”内使用应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从使用主体、被诉侵权标识与在先使用标识的差异情况、服务范围、商誉所及的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