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华菲公司与美克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美克公司驰名的美克美家品牌,但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未予以合理避让,反而注册了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与美克公司美克美家品牌相近的多件商标,可以认定美克华菲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属恶意注册的行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居、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驰名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应予无效宣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诉讼,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于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就此类公司诉讼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的,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商标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因为给予一方市场主体商标权保护而导致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经济发展。“新华字典”作为辞书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根本原因是商务印书馆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使得“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新华字典”凝结了其所标识商品的商誉,给予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符合《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
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广告宣传的投入不能作为其享有相关商标所有权的依据。在商标许可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许可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即可合理预期商标所有权并不会因其投入广告数额的高低而发生变化,除非合同各方主体有特别约定。“红牛系列商标”均归属于天丝公司所有,故红牛公司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016年4月25日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2016年5月25日。现自贸区咖啡中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期限提前涉及到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通过多数决予以提前,故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关于2016年9月18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君客公司和朗弘公司已经缴纳了部分出资,公司不能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故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根据税务机关向天马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马公司在2006年、2007年度均存在以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以及不按规定缴交税费等多项违法违章事实,故郑有威等五人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和管理人,无论在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还是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显然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应当就税务机关对天马公司的罚款和滞纳金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商标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相关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主要是描述性使用“云签”,而非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被告在涉案网站、APP及公众号中使用“云签”文字,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除考虑公司资产状况外,还要考虑公司盈利能力、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像上市公司股权一样具有很好的流通性并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博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价与公司净资产相比,可能存在较大的溢价或折价。当事人以未经评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过高或过低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构成显示公平并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7026089号立体商标及第17026090号立体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表壳、表冠及表耳的形状、大小比例均与上述两商标的相关元素整体相似,被控侵权商品的表盘中显示的指针及数字亦与上述商标的近似,两者构成近似。上述商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第17026089号立体商标及第17026090号立体商标近似的产品外形,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1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其生产销售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的,其撤销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注册商标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以及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均不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这种使用也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使用,其不足以动摇或者改变注册商标未在注册商品上实际使用的事实,故也就不足以维持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摩卡”指代的是一类咖啡商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由中文“摩卡”及英文“MOCCA”组成,其中汉字部分的两点及英文部分的“O”由咖啡豆图案代替,并未增加诉争商标的识别性。故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咖啡类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
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吴艳艳作为工商登记持有艳阳公司60%股份的股东,在艳阳公司未能偿还债权人欠款经破产程序后由艳阳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吴艳艳追收抽逃出资,根据“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不管其在本案中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均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系两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合法经营而形成的,该数据资源能够给两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应当享有竞争权益。两被告的相关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此种破坏性利用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明显有违商业道德。
根据《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10.1的约定,丁义航、吕华、夏咏梅、麟时公司已严重违反《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且未及时补救,已对华栎基金作为Z公司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回购条件已经成就。华栎基金要求丁义航、吕华、夏咏梅、麟时公司连带支付回购款,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