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混淆所制止的是在后使用人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地位,强行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标识,致使注册在先的商标声誉被淹没,无法有效地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既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增加了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成本,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反向混淆需要重点考察商标共存的可能性,如果商标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性,在后使用的商标就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而非通过强行使用吞噬他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度较弱的商标。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升华公司提交的荣誉材料、审计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及相关费用、参展及媒体报道、销售范围等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胶合板;贴面板;木板”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虽然和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胶合板;贴面板;木板”,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但上述商品均属于建筑材料,在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升华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被许可方根据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违反该约定应向权利人支付罚金200万元。被许可违反合同约定,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商标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在不能就损失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进行调整。
中宁枸杞创投与源和堂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及与袁学才签订的《增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标的公司即源和堂公司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触发,故中宁枸杞创投按双方协议约定要求袁学才回购其所持全部的标的公司股权,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被告将“微粒贷”设置为其“360搜索”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微粒贷”的标识,事实上导致了二被告将其公司及产品信息强制性地推送给了意在搜索原告网站或产品的用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鉴于二被告未举证其使用“微粒贷”商标的行为获得的原告的许可,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侵犯原告“微粒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主张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发的软件,应当遵循GPLv2协议的约束,权利属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代码权利人。其一涉及的是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框架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应区分不同情况,基于开源产品本身进行的功能修改、优化及开发,应按开源协议确定其著作权归属。但只是调用开源产品或者基于开源产品之上进行的二次开发,开发者付出创造性劳动足以构成独立作品的,则开发者享有自己的著作权。
对于传统文化艺术表演形式的组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其组合方式以及所构造的艺术形象是否区别于公有领域的文化艺术成果,是否体现出了能被社会公众所感知的独创性表达。涉案《寻找牡丹亭》系在公共空间进行的现场演出,尽管以中国传统表演形式为基础,但融合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元素,并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的审美价值,其表演形象具有独创性,且具有文化艺术上的审美价值,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被诉侵权软件应当遵循GPL3.0协议向公众无偿开放源代码。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附带GPL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3.0协议约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PL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风灵公司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动终止。福建风灵公司对VirtualApp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三为鹏公司注销前成立清算组,该清算组仅在《长江商报》发布公告,但并未以书面等合理方式及时通知尚未履行完毕的涉案合同对方当事人王辉,以致王辉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杨宽鹏、郑路女作为该清算组的成员有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王辉作为已注销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就原应由三为鹏公司支付的款项,向杨宽鹏、郑路女主张赔偿责任。
被告设置涉案关键词的行为会给其带来潜在的交易机会,从而可能使原告失去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虽然被告设置的关键词仅作为后台搜索的关键词,并不直接出现在被告设置的推广内容及推广链接所指向的网站中,未必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被告的此种行为仍极有可能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引导相关公众去点击被告的网站,从而使本来关注原告及其产品的客户因此而接触被告的产品,给被告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进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
虽然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但此种人合性主要体现在对是否允许股东以外的人进入股权架构进行事前审核,公司股东会同意第三人进入公司股权架构成为新股东后,虽然其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股东会无权对此前已经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再次作出解除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违法清算的责任主体应为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实际由非股东人员担任的,应认定该等非股东人员系代公司股东行使清算行为,相应清算责任应由股东承担。
当事人提交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神经康复公司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达成的同意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的《同意书》无公证认证手续,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清洋支行要求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按照董事会决议中载明的“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进行确认通过,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董事会承担责任”的内容系董事会的承诺,属于意定之债的内容,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董事会成员承担公司清算的赔偿责任,故清洋支行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