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拒绝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其发放剩余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美术作品除具备一般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基本属性之外,还需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作品基于作者的创作而产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确定登记对象是否构成作品及确定权属的当然依据。判断某一登记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应当从其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来具体判断。
仲裁委员会曾向上海市东方医院(南院)进行核查,为王洁面诊并开具病情证明单的多位医生确认王洁的病假均系王洁本人要求病假。病假期间中剔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共涉及152个工作日。鉴于病假期间的病情证明单均是医生应王洁要求开具,而并非基于王洁病情,故王洁不能享有相应的病假待遇。王洁未为广圆公司提供劳动,应返还相应的病假工资。
薛某作为金拱门公司管理部门高级主管,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发表涉及金拱门公司的言论,除了应尽到一般普通员工应有的谨慎态度、理性言论之外,在维护品牌利益、提供品牌声誉、引导公众舆论等方面应当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而不是任意发表未经验证、核实、有损企业声誉、形象、降低品牌价值的意见或观点。金拱门公司依据《雇员手册》的相关规定,直接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有事实及规章制度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购买到的系正品,能够通过扫描涉案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进行验真、申请售后服务。关于经营者利益,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正品对于原告的商品市场份额、商品销售利润、商品和企业声誉均未造成不良影响。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商品交易行为公开、自由,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限制竞争或损害被上诉人其他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并未对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损害。综上,虽然刮码行为妨碍了原告的对内管理,但根据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该行为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未达到对竞争环境、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涉案加速器通过假设VPN的方式使得加速器用户IP在互联网中显示的IP地址为国内中心服务器的地址,而非其真实的IP地址。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识别用户IP地址实现国内版和海外版的切换,且国内版的视频资源内容多于海外版。而被告在其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均提及可以通过涉案加速器软件解除视频的版权地区限制,境外用户自然会选择通过加速器使用国内版视频平台。涉案行为主要产生的利益损害是减少了视频平台的交易收入,即减少该视频平台海外版用户开发和会员费收入,进而影响该视频平台的海外发展布局。
爱尔康中国公司未经村上隆许可,擅自使用其太阳花美术作品及村上隆姓名进行宣传推广,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直接行为人。亨智北京公司虽不是上述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其向爱尔康中国公司转授权的权利自始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沫伪造的相关材料进行的虚假授权,亨智北京公司对此属于明知且故意实施,其对于爱尔康中国公司实施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深圳骏飞公司作为爱尔康中国公司与亨智北京公司的中间人,同时也是涉案侵权产品及宣传的具体设计者和经销商,系爱尔康中国公司涉案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对于本案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隋煜是以“无故克扣2020年4月份的工资,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为由而与祥云科技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根据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祥云科技公司确实存在无故降低并克扣隋煜2020年4月的工资的行为。据此,隋煜有权要求祥云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祥云科技公司关于其公司无需向隋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显然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险等体系制度,应当严格禁止。故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力。
微信朋友圈虽然为叶春燕个人掌握使用,主要为个人通讯软件,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上的沟通交流,使用微信应遵守相关规范。叶春燕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一定职级的管理人员,更应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正确处理同事关系,而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缺乏依据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即使叶春燕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微信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其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因此,尽管原告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原告未举证证明曾安排被告休假但被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原告仍应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
被诉侵权行为采取了绕过淘宝平台反爬措施及验证机制等不正当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访问并复制搬运数据,破坏了淘宝公司合法持有的数据集合的完整性、可用性,侵害了淘宝公司的数据资源持有权益。同时,被诉侵权主体理应知晓对涉案数据资源进行复制搬运必将削弱平台内经营者对淘宝平台的依赖程度、分化淘宝平台应有的市场关注度、减少淘宝平台的交易机会,仍未经许可使其他平台及商家通过涉案侵权软件攫取淘宝平台本应获得的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对淘宝平台构成实质性替代,妨碍、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合法正常经营,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因案涉《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报经蚌埠农商行董事会同意、银监部门批准,且在巨浪公司超比例受让蚌埠农商行股份的行为未纠正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巨浪公司就全部受让股份通过审批在事实上已无法完成。据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已无通过批准趋于有效的可能,双方继续受此拘束亦无必要,巨浪公司选择起诉解除与新华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应予支持。
鉴于被除名股东张雁萍不享有表决权,该项决议应由剩余65%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通过才合法有效。而在决议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时,李长国尚未被除名,属于有表决权的股东。但李长国既未参加此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所持的35%表决权。原审在李长国未参加股东会决议,亦未查明李长国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且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催收及通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排除了李长国的表决权,认定股东会决议仅有代表3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仍属合法有效,确有错误。
法院从销售时间、销量、市场占有率、宣传推广证据以及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等情况,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权利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告的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构成近似,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且被告曾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