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本身并非必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客观评价采取较为严格标准。即便评价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明显贬低的含义,但是如果存在“以己之长攻彼之短”的片面评价行为,导致玩家对游戏整体的评价产生误判,也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美术作品,既有实用功能又具有艺术审美性,有较高变现的潜力。市场主体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蓝罐曲奇”方在宣传文章的配图中将“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列对比,同时使用了“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以及“打着……幌子”“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上述图片和文字结合,明确指向了竞争对手“皇冠曲奇”。 “蓝罐曲奇”方宣称自身为“丹麦皇室唯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显然与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的事实不符;“蓝罐曲奇”至2009年才取得现任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却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上述宣传表述或属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或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不能“默示放弃”,即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在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不宜仅凭数量认定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还需结合其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申请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是否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对于能够证明其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者已经将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则不宜认定其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本案中,张某军等曾与双灯公司存在代工合作关系,明知双灯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为谋取不法利益大量生产、销售带有“双灯”标识的卫生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侵权时间较长,侵权产品销售金额逾百万,情节严重,故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营主体基于正当商业模式所获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者利用软件技术爬取视频网站视频资源,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影响视频经营者的广告收益,超过正当竞争边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粿”即“浮粿”,系泉港当地一种特色小吃的名称,且“浮粿”制作技艺已被列入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因个别经营者取得“福粿”注册商标,而禁止其他经营者对“福粿”的正当使用,会造成该类小吃行业的垄断经营,也不利于该小吃及其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网店在授权到期后仍继续销售祁门某安茶厂商品,并将自己电话作为厂家联系方式、将茶样和礼盒包装产品厂家虚假标注为祁门某安茶厂、祁门某安茶厂,对外宣传为“孙义顺安茶原产地授权经销”等。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与祁门某安茶厂存在特定联系,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祁门某安茶厂的交易机会。
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NFT数字作品使用的技术可较为有效地避免后续流转中被反复复制的风险。基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的产生、移转以及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等因素,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
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两个月以后发送《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的方式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不合常理,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迟发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的合理性 ,应当承担不利责任。
“切机”在支付行业内意指修改被限定使用特定支付程序的POS机内部软件,使其可使用其它支付程序。公司内部软件开发工程师并不当然享有对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著作权,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形下,软件开发工程师以内部软件为基础编译生成切机软件安装至二手POS机上,并以此获利的,构成犯罪。
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遵照注册商标标志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在此权利边界之内商标专用权能够依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拆分、重组或其他显著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下,其使用方式如果与其他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故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中之人”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