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被诉侵权人在最终生产环节所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他们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仍然使用了商业秘密,从而可能节省了研发成本或采取了针对性策略,进而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合法。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对于擅自改码、窜货并将产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的国家出口的行为,应从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角度进行评判。
对于周末召开的例会这一非自愿参加的活动,因其内容主要是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占用了李四的休息时间,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向李四支付加班工资。
智宏公司一方面生产了与前述商品装潢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另一方面还在其自营1688店铺中允诺销售了带有“华为”“超级快充”“SuperCharge”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用调休、补休替代支付加班费,不仔细区分加班费类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调休、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一般认可用人单位将已经安排为休假的加班重新计算加班费补发给劳动者。此时,劳动者已经得到和不加班相当的休息时间补偿,再支付加班费对用人单位而言亦有失公平。
在创作者将常见元素运用至作品外观设计的过程中,若常见元素的编排包含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则应当认定为该作品属于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若作品已经为不特定公众知晓,且潜在侵权人具有同业经营经验,具有较大可能获取作品外观设计的,在潜在侵权人生产、运输、销售具有类似设计的产品的情况下,应认定后者构成侵犯著作权。
N412专利系八九公司受博创公司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经生效判决认定归受托方八九公司,博创公司作为委托方依法可免费实施。该种免费实施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无需再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亦不受专利权人变更的影响
无论被告以抗辩还是反诉的方式主张原告滥用知识产权的,均应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对原告的权利行使作出审查。若原告明知或应知其侵权之诉明显缺乏权利基础的,可能构成滥用权利。
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在先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在后转让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在先被许可人是否能够继续享有许可使用权,则应当适用登记对抗原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在后受让人;但对于具有主观过错的在后受让人,即使在先被许可人没有进行许可登记备案也得以对抗,继续享有在先许可使用权。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