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杨某某已提供多达十个月、近34期作品、即将接近涉案协议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荔支公司既未向杨某某支付过任何一期费用,也未提交过结算确认函,但在涉案协议多处却赋予杨某某创作及提交委托作品的义务、限制杨某某众多对委托作品予以二次利用的权利,这与荔支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显然不相匹配,无法对等。
用人单位因休产假如降低工资导致劳动者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以半个月工资计算。
常见图案元素的组合的具体形态、数量、大小、布局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绝非简单的拼接。这些细节展现了设计者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审美观,彰显了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样的作品属于美术作品范畴,理应受到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为已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彩虹物语》官网使用的“花蘑菇”“火焰龙”,《彩虹物语》游戏使用的“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虽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异,但该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整体造型、色彩的搭配、相关元素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未披露的债务,即使该债务金额尚未确定,只要确系产生于评估基准日前标的公司的债务,对其标的公司评估结果必然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股权交易对价。因此,出让方对评估基准日前已存在但尚未最终确认的债务事项也应承担如实披露义务。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不仅包括传播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行为,而且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开展“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业务的行为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的审查,应当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于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
关于恶意投诉,明知或应知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错误通知,或者改变维权策略或方式,反而继续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恶意阻挠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即符合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固定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易某润滇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将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相比较,可见居于被诉侵权图片右侧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商标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同时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当商品的品质保证功能受到破坏时,势必会对原告的商品及品牌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损害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商品分装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开发者和提供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应当认定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未同意降薪,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确定不公平内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权利人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便被诉侵权人后续被许可使用或者取得与权利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无法基于在后的商标取得将权利人字号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