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代理“metaflex及图”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采取综合策略帮助客户驳回复审成功。 对于引证商标1、2,经调查未发现使用痕迹,遂提出撤销申请。 对于引证商标3,从图形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识别和呼叫方式入手全面论述了诉争商标与其不近似之原因。 对于引证商标4,放弃3701、3702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由此不再构成在先障碍。
为保护商标权而发送侵权警告,可视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环节,符合法律有关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规定精神。权利人在侵权警告中依据的涉嫌侵权事实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但又不能对其确定性程度要求过高和过分,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和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商标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非必须以司法机关作出商标侵权的认定为前提。
当公司股东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时,股东只对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导致其无法查询、复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前提下,公司是否依法制作或保存了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相关的董事、高管承担。
公牛公司的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公牦牛”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公牛”,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商品存在差异,但两者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在法定代表人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员工,长时间不参与公司实质性管理的情况下,公司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在认定店铺装潢是否经过七惑公司持续、稳定使用及宣传使其与七惑公司产生稳定关系时,不应对构成元素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单独比对,应考虑装潢在整体上是否具有独特风格从而形成整体营业形象。七惑公司不能证明该装潢经过其使用推广在消费者中已产生显著特征,已形成稳定、统一的装潢整体形象,从而使消费者将其装潢与七惑公司相对应。故外屋地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7月28日下午,第一期“专精特新”系列志愿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在浦东新区金桥创客天地顺利结业。百一执行合伙人王奎宇先生受邀参加。
案件简要过程: 百一代理上海飞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获得法院支持。 百一接受委托时向客户建议: 1.单纯论述不近似得到法院支持概率较低。 2.引证商标一已满三年且经检索未见使用痕迹,建议撤销。 3.如放弃诉争商标在2804群组、2809群组、2810群组下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2-3 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 在一审开庭前夕,顺利获得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 据此,客户顺利获得在第28类2805群组和2807群组下商品上的注册。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可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仅将竞业禁止范围限缩于实际经营范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就有机会利用公司资源为私利开展业务,剥夺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使得公司不能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这与公司法设立董事、高管等人的忠实义务的制度目的是相违背的,故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行为人将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内容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目的在于当相关消费者搜索上述关键词时,在搜索结果中能够展示行为人设置的被诉推广链接,提高相关消费者访问行为人经营的被诉网站,增加被诉网站的商业交易机会。但上述商业机会的产生,根源于商标权人游戏的影响力。行为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被诉行为实质系将他人的竞争优势挪为己用,违背了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对母公司所负的竞业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应延伸至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抢占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向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具备描述性含义的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该规则既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障其他经营者描述产品的权利,同时也尊重相关公众对描述性标识的一般认知,从而平衡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股份流通性是其生命,股份转让的自由度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利益,更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因此,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作的规定。否则,将构成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从而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和立法精神。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一是短视频模板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应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即公司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有限诉权。但“诉权”不等同于“胜诉权”,“初步证据”不等同于“实质证据”,赋予原股东诉权,并非当然的支持原股东的诉讼请求。在受理案件后,应审查原股东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中汇公司不能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要求查阅、复制中原银行相关文件资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