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其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自益权将受到相应限制。但是已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放弃对未出资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权利的限制,只要全体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有效决定,则应当按照该决定予以执行。
开发者对自行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益,与之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他人数据产品而得到商业利益。这样的行为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股权转让纠纷中,自评估日至股权交易完成过程中,目标公司净资产减少,受让方要求出让方承担公司资产补足责任的,法院依法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并直接判令出让方向目标公司补足资产,更有利于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预防保护。
搜索引擎抓取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搜索引擎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其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形式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因担保债务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权能中包含财产权及社员权,而股权让与担保本身仅涉及其中的财产权部分,但不应影响实际股东社员权利的行使。股权出让方请求确认其实际股东资格的,应当予以支持。
人才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但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才流动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遵循兜底性和谦抑性,最大限度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的自由竞争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如果经营者与相关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者相关人员属于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因人员流动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专门调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寻求救济,不应直接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其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股东行使知情权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公司以股东系实际控制人且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为由拒绝向股东提供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的,应当不予支持。
商标标志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因欺骗性导致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性质、质量、原料成分等方面的误认的,应当无效。
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受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应当不予支持。
鄂尔多斯公司的商标在羊毛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鄂尔多斯公司最早于1987年申请注册“鄂尔多斯EERDUOSI”商标,于1995年在请注册“鄂尔多斯”、“Erdos”及“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鄂尔多斯市的设立时间为2001年,故“鄂尔多斯”、“Erdos”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早于鄂尔多斯市设立的时间。故可以认定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授权或认可,法定代表人从公司账户向案外人转款且没有合理理由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交建公司在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单独突出使用被诉“CCCC”标识,客观上能够起到标示服务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对其使用系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后,不构成在先善意使用,因此,构成商标权侵权。
股权受让方在履行过程中主张公司资产价值较之于合同订立时出现变动,并要求调低转让价格时,应当综合运用合同解释方法、审慎审查交易背景及当事人履行行为,以判断当事人确定股权转让对价的真实考量因素。虽合同订立后涉案公司某项资产价值出现变动,但双方缔约时并未以该资产价值变动情形作为转让价格调整因素的,受让方请求调低股权转让对价不能成立。
扑雷猫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改编畅游公司的武侠题材的小说作品开发了《金庸群侠传》游戏。通过对小说人物的武功、武器、阵法等核心创作元素的使用与改编,使得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中同样获得欣赏涉案作品的体验,导致畅游公司通过授权获得改编权益难以实现。月球漫步公司在明知涉案游戏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独家代理运营并参与对外授权、收取费用等行为,均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